上海普陀,男子到酒吧喝酒时,到舞台上互动。互动环节结束后,男子一个人在舞台上蹦迪,被保安劝离时,男子因醉酒没站稳摔倒在地上。爬起来后男子继续喝酒至次日凌晨才离开。可次日就医后,男子却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酒吧告上法庭索赔4.1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1983年出生的本地男子董某,常与友人相约酒吧,畅饮狂欢。
事发当晚,听闻当地某知名酒吧有特别节目,董某与友人欣然前往。酒过三巡,董某已微醺。
特别节目环节,董某随众人上台互动,节目结束后却意犹未尽,独自在舞台上蹦迪自娱。为不影响后续表演,一名保安上台搀扶董某下台,随后又有两名保安加入。
然而,在三名保安的搀扶下,董某行至舞台台阶处时,因站立不稳,从第三级台阶(共三级)上跌落。被扶起后,董某竟又返回卡座继续饮酒。
次日凌晨1时27分,董某在友人搀扶下离开酒吧,返家休息。酒醒后,因摔伤疼痛难忍,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医院病历显示,董某摔伤致腰背部疼痛已持续一天。CT诊断报告指出,其L1左侧横突骨折,L2左侧横突疑似骨折。此后4天内,董某又两次前往医院复诊。
手持三份病历,董某向酒吧索赔未果,遂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董某因外力作用致L1左侧横突骨折等,建议伤后误工期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董某以酒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1万元。
董某认为,酒吧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现场灯光昏暗,台阶未设防护栏,高度过高且材质为金属,缺乏防滑性;保安在搀扶时未察觉其醉酒状态,放任其独自下台阶,导致摔倒。
酒吧经营者则辩称:
台阶清晰可见,设有防滑凸起,材质非金属,无安全隐患。
董某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注意安全。酒吧无法律义务在顾客醉酒时搀扶其下台阶。保安已尽到搀扶义务。
监控视频显示,董某在保安搀扶下已站稳台阶,因自身醉酒重心不稳摔倒。
董某实际医药费(扣除医保)为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监控证实,保安搀扶后未对董某进行推搡等动作,难以认定酒吧存在侵权行为。
董某倒地部位与后续受伤部位存在关联,可认定其摔倒导致受伤。
董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酒吧作为经营场所,应排除安全隐患,对醉酒顾客给予更多关注。现有证据表明,酒吧对董某安全的关注略有不足,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结合事发经过、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酒吧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董某经济损失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