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带着母亲和女儿去一家室外温泉馆放松,岂料,当她们一丝不挂泡汤时,突然发现有架无人机在她们头顶上方盘旋,长达30多分钟。这让女子很不安,怀疑被偷拍了,赶紧向工作人员反映此情况,并报了警。女子回到家后,上网一查,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该室外温泉馆不止一次出现过此情况。商家回应:我们也很头疼,前面报案过,后面也报案过,一直没找到无人机的来由,我们也是受害一方。
据新闻晨报4月15日报道,上海的宋女士带着女儿和母亲在一家室外温泉馆泡汤时,遭遇了一件令她们极为不快的事情。
2025年4月6号的下午,宋女士难得休息,想着带着老母亲和小女儿出去放松一下。
于是,她精挑细选,最终,选中一家知名度很高的室外温泉馆。
当宋女士和母亲、女儿,脱掉衣服,泡入温泉池,正惬意地感受着温热的泉水包裹着身体,享受着这片刻的宁静与放松时,一阵嗡嗡声传来。
她抬头望去,只见一架黑色的无人机在头顶上方盘旋,就像一个不速之客突然造访。
宋女士顿时感到不妙,直觉告诉她,这架无人机很有可能正在偷拍。
但她转念一想,说不定只是偶然路过,短暂停留而已。
为了不破坏老母亲和女儿的兴致,她决定先不声张,只是心里始终忐忑不安,时不时抬头观察无人机的动向。
然而,那架无人机仿佛被人操控着一般,迟迟不肯离去。
就这样,30多分钟过去了,宋女士无法再淡定。
她急忙让母亲和女儿穿上衣服,自己也迅速披上衣物,随后找到温泉馆的工作人员,反映了这一情况。
可工作人员的态度却让她大感意外,他们看起来对此并不惊讶,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宋女士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
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上网查询了这家温泉馆的相关信息。
这一查,让她大吃一惊!
原来,在2024年6月12日,就有消费者在这家温泉馆遇到过类似情况,并向商家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截至今年3月29日,已经陆续发生了4起类似事件。
看着其他消费者反馈的情况,宋女士不禁后背发凉。
这一系列事件证实了她的猜测,无人机的出现绝非偶然,很可能是有人故意为之,在温泉池中泡澡的女宾们,极有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人机拍下了隐私画面。
宋女士深知不能坐以待毙,考虑到商家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无人机偷拍这一问题,长此以往,必然还会有更多的消费者遭遇同样的困扰。
于是,她向媒体反映了此事。
记者找到该温泉池的负责人,对方坦言:确实不是第一次,我们也很头疼,前面报案过,后面也报案过,一直没找到无人机的来由,我们也是受害一方。同时,承诺会对此情况妥善解决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无人机对消费者进行拍摄,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都享有隐私权,显然用无人机进行拍摄,是恶意为之,拍摄者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
《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温泉馆负责人已经坦然承认,以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看来拍摄者是惯犯。
如果拍摄者将视频进行散布、传播,其情节严重,就不只是拘留罚款的处罚了,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温泉馆有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宋女士都可以追究温泉馆的责任,并提出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宋女士带着母亲和女儿前往该温泉馆消费,自她们进入温泉池起,便与温泉馆确立了合同关系。
因此,温泉馆有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且私密的服务环境。
实际上,在宋女士此次遭遇之前,温泉馆内就已经发生过类似的无人机事件。
尽管商家当时选择了报警,但最终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结果。
即便如此,温泉馆也不能对此事听之任之,理应采取其他妥善的解决措施。
例如,在消费者购票或进入温泉区域时,及时提醒消费者穿好泳衣,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又或者在温泉区域的装修上进行改进,采取一些遮挡措施,以增强环境的私密性,尽可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温泉馆在保障消费者隐私方面存在疏忽和漏洞,未能有效避免无人机干扰事件的发生,宋女士有权要求温泉馆给予相应赔偿,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信源—-新闻晨报-202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