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男子在校外培训机构认识女学生后,以可以单招为由让其单独找自己递资料,可

小峰聊社会 2025-04-16 22:10:33

山西运城,男子在校外培训机构认识女学生后,以可以单招为由让其单独找自己递资料,可男子却以为其按摩为由,趁机强行与女学生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为了安抚,给了女学生200元并向其母亲承诺推荐其去上师范学校。母亲报警后,男子辩称其已在机构离职、女学生还没被录取,双方没有特殊职责关系且其系在学校被抓获的,其系自首。但法院均不认可。

(来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1982年出生的谭某是某技术学院的工作人员,在校外一家教育机构短暂负责管理工作时,结识了前来接受培训的女孩任某。事发前三天,谭某结束了在该机构的工作。

任某的母亲安排她在此接受培训,并因此认识了辅导老师谭某。谭某离职前主动联系任某母亲,称可以通过高考单招帮助任某,并让其携带个人档案资料与其沟通。任某母亲非常高兴,迅速准备了相关材料。

事发当天中午,任某带着资料去找谭某。谭某给了她50元让她先去吃饭,随后酒后驾车带她回家。到家后,谭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任某为其按摩,期间强行与任某发生了关系。事后,谭某给了任某200元,并承诺推荐她进入某师范学校就读。

任某下车后立即打电话告知母亲,得知谭某已向其母谎称推荐入学,试图掩盖真相。任某母亲随即报警,并开车前往学校,警方迅速将谭某控制。

谭某承认犯罪事实,家属赔偿了任某4.5万元,获得了谅解书。检察院认定谭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提出有期徒刑3年3个月的量刑建议。

谭某辩称自己已从教育机构离职,不具备特殊职责关系,并强调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然而,检察院认为谭某作为教师对任某负有教育管理责任,且不具有自首情节,不应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确认,谭某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但不属于主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谭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至关重要,任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您对此有何看法?是否认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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