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贷款392万,买了一套房,岂料,房子盖了几年始终只有一层!见房子烂尾,还了3年房贷的男子,停了2万的月供,银行上门催款遭拒后,将男子告上法庭,一审判其继续还220万房贷,可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瞧中了嘉兴一处在建别墅楼盘。当时,这儿的别墅价格相比周边,那叫一个实惠,对有改善居住环境需求的许先生来说,吸引力巨大。 思量一番后,许先生咬咬牙,支付了首付款,又从银行贷了392万巨款,满心期待着早日住进心仪的别墅。银行也按流程,麻溜地把贷款打给了开发商。 打这之后,许先生开启了漫长的还贷日子,每个月雷打不动地还2万多房贷,盼星星盼月亮,就盼着房子能早点竣工交付。 可谁能想到,时间一天天过去,到了2017年,楼盘进度却严重滞后,按这速度,根本没法按时交房。 开发商给的说法是资金出了点状况,让大伙再等等。许先生和其他业主们,虽说心里不踏实,但也只能选择相信。 哪晓得,又过了半年,到2018年,开发商直接宣告破产,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一调查,这楼盘压根没竣工验收,离交付标准差了十万八千里。 没辙,许先生收到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这意味着,他心心念念的别墅,彻底没指望了。 眼瞅着房子没了,可房贷还像座大山压在身上,许先生心里那叫一个憋屈。他思来想去,觉得自己不能再当这个“冤大头”,从2019年底开始,索性停了房贷。 银行这边,见许先生不还钱了,哪能坐得住,多次上门催款,可许先生态度坚决,就是不还,还放话:“房子烂尾又不是我的错,要还钱找开发商去!” 银行和许先生,就这么僵持不下。 2020年,银行一纸诉状,把许先生告上了嘉善县人民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剩余的220万房贷及利息。 银行拿出当初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指着第38条说:“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贷款发放后,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出啥纠纷,都不影响贷款合同履行,许先生就得还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可了银行的说法,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判许先生败诉,得继续还银行钱。 许先生哪肯咽下这口气,果断提起上诉。他在上诉时强调,银行合同里这第38条,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银行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过这一条款,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干干净净,却大大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严重违背公平原则,理应无效。 2022年1月,嘉兴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这一回,法院有了不同看法。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是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者解除,那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能跟着解除,而且开发商得把收到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息,分别还给银行和购房者。 在这起案件里,开发商破产,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合理合法。 所以,剩余贷款还款责任,不该由许先生扛,得开发商来承担。 至于银行主张的那个合同条款,二审法院认定,这确实是格式条款,加重了许先生责任,跟最高法院的解释相冲突,对许先生没约束力。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银行诉讼请求,许先生不用再还剩余房贷。 其实,类似许先生这样的遭遇,在房地产市场并不罕见。 前些年,房地产行业野蛮生长,一些实力欠佳的开发商盲目扩张,资金链一旦断裂,楼盘就容易烂尾,购房者就成了最大受害者。 这起案子里,许先生能通过二审判决摆脱剩余房贷压力,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可现实里,还有好多烂尾楼业主,依旧深陷困境。 有的楼盘虽然没走到开发商破产那一步,但工程进度缓慢,交房遥遥无期,业主们一边还着房贷,一边租着房,经济压力巨大。 从这起事件能看出,咱购房者买房时,可得多留个心眼,仔细考察开发商实力、口碑,别光图便宜。 相关部门也得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尤其是预售资金的监管,不能让开发商随意挪用,得确保资金都用在楼盘建设上。 银行呢,在放贷时,也得更严谨评估风险,不能只想着赚钱,忽视了购房者权益。希望以后,这样的糟心事能越来越少,大伙都能顺顺当当买到心仪的房子 。
我觉得挺讽刺的,没买房的成了人生赢家。如果在四年前,谁敢相信,房价会让人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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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O^往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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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前龙井
一男子,说的简单,三年尊,估计是土地报建都未批吧?这也敢买,除非是炒房,否则,普通人,买现房,才实在![静静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