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把84岁的母亲送到养老院,因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女子和养老院签订必须经过其同意,才允许老人出院。结果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母异父的姐姐把母亲接出养老院,并把母亲卡里面的40万取出,女子认为养老院应该承担责任。 据齐鲁壹点4月16日的报道,黄女士84岁的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杨女士和两位生病的姐姐实在没有精力照顾,经过商议,把母亲送去养老院。 因为母亲的情况比较特殊,黄女士担心母亲会被有心人带出养老院,因此,在和养老院签订的合同里面注明:未经其同意,不能让其他人把母亲带出养老院。 之所以黄女士会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母亲生病的时候,姜某出现在了她身边。 姜某是黄女士母亲和前夫所生的女儿,其母亲在和父亲重组家庭后,姜某和母亲就没有来往。 也不怪黄女士多想,姜某这个所谓的大姐和母亲四五十年没有来往,母亲一生病却出现在了身边。 而姜某平时也没有什么正经的工作,心思也不纯,也有过前科。 黄女士考虑到母亲的情况,为了避免姜某想要欺骗母亲,所以作为监护人,才要杜绝母亲被擅自带出养老院的情况。 可让黄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千防万防,还是没有防住姜某的行为。 母亲就这样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姜某带出了养老院,卡里面的40万元也被姜某取走。 黄女士觉得,如果养老院按照约定来做,未经自己同意,不会让任何人把母亲带走,姜某就没有机会取走母亲的钱。 毋庸置疑,母亲的40万元是姜某取走的,姜某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养老院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初黄女士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和养老院签订协议时,就强调不能让他人擅自带母亲出养老院。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养老院并没有征得黄女士的同意,就要姜某把黄女士的母亲带出养老院,这才导致母亲的40万被姜某取走。 因此,黄女士认为养老院没有履行义务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而姜某虽然是黄女士母亲的女儿,但她在母亲患有老年痴呆以及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未经过监护人同意擅自取走母亲卡里的40万,她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数省份标准为30万-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姜某取走了40万元,她盗窃的数额属于特别巨大的,按照规定是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姜某盗窃的是其母亲的财产,她的盗窃行为属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间盗窃,根据司法解释: 1、需受害人(家属)明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机关可能不主动介入; 2、即使立案,行为人退赃、获得谅解的,可大幅从宽处罚(如减轻或免除处罚)。 姜某也是黄女士母亲的女儿,女儿偷母亲的钱,一般来说为了不让家庭矛盾激化,家属不会轻易报警,会沟通让姜某把钱拿回来。 一旦姜某把钱拿回来,这事也就这么算了;可如果姜某太贪心,认为母亲的钱她也有一部分,不愿意归还,肯定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四五十年不联系,知道老母亲生病了出现,姜某的行为不能不让人觉得其是有目的的,就是为了要母亲的财产。 作为儿女,没有好好尽孝道,一味只图父母的财产,这样的行为是毫无底线的。 对于姜某的行为,您怎么看? (来源:齐鲁壹点—2025-4-16)
四川成都,女子把84岁的母亲送到养老院,因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女子和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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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0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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