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家制药公司为了给员工上下班节省路费,推出打车报销福利。不曾想,有员工竟利用规则漏洞,自己下单自己接单,疯狂“薅羊毛”。公司发现后将其解雇,可员工却认为自己并未违反规则,规则也没说不能自己下单自己接单。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来源:京报网)
据悉,制药公司的生产车间是24小时运转,员工分为三班倒工作。秦先生自2018年入职了这家制药公司,成为了一名生产线上的操作工。
由于是3班倒,所以中班与晚班的交接时间是凌晨0点,而这个时候地铁和公交都已经结束,所以很多员工都是打车上下班,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考虑到这个问题,公司领导层就决定给员工报销打车费。只要是中班和晚班交接的员工,在规定的软件上预约家到公司的往返行程,行程结束后可以找公司直接报账结算。
秦先生得知这一福利后,顿时心生一计,他去租了一辆车,然后在公司指定的软件平台注册成为司机,随后自己下单自己接单。
公司一开始并未发现异常,但后来发现秦先生每次报销时,提供的证明上都是同一个车牌。
而且秦先生的家到公司就8公里路,夜间打车是20分钟,35元左右。可秦先生有时候的行程要1~3个小时,打车费是80~300元不等,而且时不时出现打赏。
公司询问秦先生关于账单的问题,但秦先生却解释说:“坐同一辆车是因为司机开车比较稳,有时候约到别的单都会取消,等着同一司机接单。”
这个时候秦先生还不想急着暴露自己其实就是那个司机。
但是公司显然不相信这个说法,后经与工会协商,公司认为秦先生的行为欺骗了公司,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与秦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
秦先生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遭到了驳回。后秦先生向法院你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秦先生明确表示:“自己的确是注册成为了网约车司机,自己下单自己接单,但这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也没有规定不能如此操作。至于为何有时候时间会那么长,那是因为中途去吃饭、送同事、去朋友家等。”
那公司开除秦先生,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认为秦先生的行为不够诚信,且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决定解除与秦先生的劳动关系。
那么这里就需要确定,秦先生是否不够诚信,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是否规定不能自己下单自己接单。
法院调查发现,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法定程序的,且对员工已经进行了公示,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员工都应当遵照《员工手册》的要求。
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做出不诚信行为,欺骗公司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法院还调查发现,自2022年1月到2023年4月,这16个月中秦先生一共下了275单,坐的都是他承租的车辆,司机也是秦先生自己。
而秦先生在自己下单自己接单期间,行程时间从1小时到3小时不等,打车费从80到300元不等,且多个订单的起点或终点,并非公司或秦先生的住址。有时候,秦先生会在下班前一两个小时就下单计费。
按照公司的要求,报销上下班路费必须是公司到家庭住址或者家庭住址到公司,所以秦先生的部分订单明显存在不当之处。可是秦先生还是向公司报了账,从而获得了报销车费的福利。
因此,秦先生的行为欺骗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导致公司产生了一定损失,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所约定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主动与秦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了秦先生的全部诉请。
最后,秦先生聪明反被聪明误,他的行为不仅让自己的工作丢了,也让公司感到心寒,说不定公司会因此取消福利,这真的是害人害己啊!
对此,您怎么看?
先锋大人
这种必须严惩,不追究他刑责就不错了,公司给工人的福利,他却这样搞公司,是逼着公司取消掉该福利吗,把路走窄了
eagleylsd
不是可以按照诈骗来报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