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辽中,女子在音乐餐厅兼职打工,说好的100块钱一天,结果结算工资时,老板只愿意给80块钱。女子气不过遂找来母亲帮忙索要。结果双方发生冲突,老板拽着女子的头发进行殴打。报警后,老板被拘留3天。事后,女子又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945.47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480元,误工费48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305.47元,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刘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能够减轻父母的压力,在一年前,刘某来到康某经营的音乐餐厅打工,主要是负责串串的工作。
没想到,刘某完成约定的打工日期后,找康某结算工钱,结果说好的100块钱一天,变成了80块钱一天。
刘某气不过,打电话给自己的母亲韩某,韩某随即带着刘某找到康某,要求康某足额支付工资。
岂料,双方因为情绪激动,在餐厅内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康某拽着刘某的头发将其拽倒在地,并致其受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报警后,民警认定康某存在殴打他人的情形,但是鉴于韩某、刘某存在言语辱骂的行为,是导致冲突的直接原因,遂对康某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事后,刘某得知康某仅被拘留了3天,心里气不过,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康某赔偿医药费945.47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480元,误工费48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305.47元。
刘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康某本就在薪酬结算上存在过错,后采取暴力的手段,侵犯了刘某的健康权,导致刘某住院治疗并产生治疗费用,康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康某不服,认为:
第一,之所以与刘某发生冲突,是因为在争执过程中,刘某的母亲韩某对康某进行了辱骂。
第二,康某并没有对刘某进行殴打,仅仅是与韩某发生了点肢体冲突,并没有导致韩某受伤。
第三,事发后,康某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
综上,康某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上诉。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刘某主张康某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法律、事实的依据。
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康某与刘某因为薪酬的问题引发纠纷,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刘某提交的住院报告,证实刘某受伤是事实。另法院查明,刘某受伤,与康某发生肢体冲突,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认定康某实施了侵犯刘某健康权的行为,故康某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定刘某实际花销的医疗费733.26元,关于误工费的主张,由于刘某是在校大学生,并没有参加工作,故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康某赔偿刘某医疗费733.26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480元,交通费50元。
The sun
老板没有道德,说好多少钱就给呗,现在估计要去吃牢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