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迷上网络赌博,输光了20万积蓄,为了翻本,又向一男子借了10万元,女子很快又将这笔钱输个精光。一个月后,男子让女子还钱,女子没钱还。男子提出让女子“肉偿”,一次抵1万。女子不干,男子强行将女子绑了起来,最终得逞。女子备受欺辱,怀恨在心。第二天,女子假意约男子出来,男子欣然赴约,见面后,女子连捅男子3刀,男子当场死亡。事后,女子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女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了。
4月20日,据大河报报道,近日,华州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王女士开了一家理发店,生意不错,去了生活开销,还有盈余,几年下来,攒了20万积蓄。
原本安稳的生活,却因她意外接触到网络赌博而彻底改变。
平日里,没有顾客的时候,王女士就喜欢在拿手机刷刷视频,聊聊天,玩玩游戏。
然而,时间久了,这些娱乐活动也让她感到乏味。
就在这时,她接触到了网络赌博。
起初,她运气不错,赢了一些钱。这些意外之财如同从天而降的惊喜,瞬间让她沉迷其中。
钱来的容易,花起来就毫无压力,赢来的钱一分也没存下,都被她挥霍一空。
她发现,赌博可比做生意来钱快,是一条通往财富的捷径。
于是,她越赌越大,欲望如同脱缰火的野马,再也无法控制。
但运气不会总围着一个人转,随后,在一次网络赌博中,王女士手气极差,很快就输掉了20 万元积蓄。
看着账户里的数字归零,她几乎要崩溃了,但冷静下来以后,她开始自我安慰,哪有常胜将军,有输就有赢,再赢回来便是。
为了翻本,王女士开始透支信用卡,可这无疑是饮鸩止渴,信用卡的额度很快也被她挥霍一空。
而此时,她已经掉进了赌博的陷阱里,不可自拔,她不甘心,就这么输掉这么多钱。
她想尽办法搞钱翻本,但身边的人都知道她迷上了赌博,都躲她躲的远远的,根本没人借钱给她。
就在她走投无路的时候,她想到高息借款,
她找到了胡某,开口向他借款 10 万元。
胡某干的就是高利贷,只要利息给到位,借多少钱都不是问题。
胡某提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每天利息500元,并且利息需每日结清。
王女士一心想着只要能借到钱再赌一把,肯定能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胡某的条件。
一个月过去了,王女士又把这10万元输个精光,王女士不能按约定还款,胡某不干了。
他见王女士有几分姿色,动起了歪心思,提出让王女士“肉偿”一次抵一万元。
王女士不愿意,胡某就强行将她绑了起来,王女士只能假意顺从,最终胡某得逞。
完事后,王女士备受欺辱,怀恨在心,决定报复胡某,想到了一个鱼死网破的办法。
第二天,王女士主动约胡某,胡某没多想,欣然赴约。
两人见面后,王女士趁胡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对胡某连捅三刀,导致胡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王女士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王女士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胡某见王女士无力偿还欠款,便威胁她,若还不上钱就以“肉偿”的方式抵债。
王女士拒绝后,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
王某表面上假意顺从,实则是在胡某的威胁与强迫下,出于无奈才答应的。
胡某的行为违背了王某的意愿,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胡某已经死亡,最终,法院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2、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
b、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c、防卫行为必须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
d、正当防卫的强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强调的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然而,王女士是在遭受侵害的第二天,经过谋划后主动约胡某见面,并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胡某死亡。
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她的伤害举动并非是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所采取的应急性防卫反应,而是出于报复心理,有计划、有预谋地对胡某进行攻击。
而王女士主观上是为了报复而非基于防卫目的,客观上也并非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所采取的制止行为。
因此,王女士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3、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法院认定王女士构成故意杀人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