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6岁的大妈与70多岁的大爷交往。分手后,大妈向大爷借了54万,承诺三年还

重瓦下庆 2025-04-21 11:45:28

上海,56岁的大妈与70多岁的大爷交往。分手后,大妈向大爷借了54万,承诺三年还清,结果一分未还。报警后才得知,大妈同时还向另外两位大爷借钱,三人借款总计100多万。网友们不禁震惊:大妈真是“魅力无限”呀!

据齐鲁壹点4月20日报道,诸大妈今年56岁了,但她不甘于寂寞,总想找老伴陪自己度过下半生,而这时费大爷也有这种想法,因为他现年72岁了,总想找一位稍微年轻一点、能够照顾自己后半生的伴侣。

这两人的心思不谋而合,于是就交往了。不过没过多久,费大爷觉得两人聚少离多,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于是就提出分手。

诸大妈没哭没闹,觉得谈不拢就算了,这把年纪了,还把感情放在首位干嘛呢?只要自己过得舒服就行。

不过在交往期间,她发现费大爷特别有钱,于是就有一个大胆的想法:向费大爷借钱来做二房东。做二房东适合诸大妈经营,毕竟她56岁了,去打工也不行,靠仅有一点的退休工资,好像又顾不上自己想要的生活,像这种做二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吃差价倒是可行。

于是她找到费大爷,把自己的规划和想法告知了对方,并且承诺自己有经营的天赋,只赚不亏。

大爷最开始心想两人都分手了,就不想有经济往来,但是诸大妈巧舌如簧,说:“你的钱放在那里只会贬值,但是借给我,我保证给你增值,并且我们之前也交往过,多少有点情分,你就借给我吧,我保证让你后续的生活衣食无忧。”

费大爷听后,觉得诸大妈说的也不无道理,自己每个月的生活费其实已经够用了,这么多钱放在那里好像也没啥用处,还不如借给诸大妈用于周转,自己还可以在三年内捞回本金,并且多获得相应的高利息。

最后,费大爷一周内四次借给诸大妈54万,而诸大妈也写了欠条,并且承诺在三年之内还清,每年还18万,另外还会给予更多好处。

可是钱借出去了,想要拿回来一个子儿也别想,因为到还款的时候,诸大妈一分不还,费大爷找诸大妈讨要说法,对方也是躲躲藏藏,根本不理睬大爷。

费大爷也不顾往日情分,直接就报了警。这不报不知道,一报吓一跳,居然发现诸大妈不只向费大爷借钱,还向陶大爷和另外一个大爷也借了钱,也就是在这三年期间,诸大妈向这三位大爷借了103万。

费大爷难以置信,自己以为就很笨了,怎么其他两位大爷和自己一样呢?怎么都没有看清诸大妈的真实面目?

后来调查才得知,其实诸大妈本来就是一个不务正业的人,年轻时候就喜欢赌博,输掉了所有的家产后,老公和她离婚了,唯一的女儿也和她断绝了母女关系。

而后来,诸大妈仍然不改自己的恶习,没钱的时候,就向大爷们下手,以恋爱之名向他们借钱,以各种做生意的幌子,骗他们的钱财。

得知这些真相后,三位大爷瞠目结舌,猛拍脑袋,自己怎么阅人无数,却没把诸大妈看透呢?

显然,诸大妈以恋爱之名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诈骗,最后法院判决诸大妈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罚款15万。

网友们不禁感慨:“56岁的诸大妈魅力无限啊!我们年纪轻轻,连找个男朋友都找不到,真的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佩服佩服。”也有网友说:“这样的情况千万不要学,你看诸大妈拿到的钱自己也没有享用到,结果还被判刑,以后的晚年生活可能就不自在喽。”

费大爷听到后,也不排斥这个观点,毕竟自己每个月的生活费不少,且放在那里也是等着贬值,还不如借出去赚利息,总比放在那里强。

1、大妈以恋爱为名向大爷借钱不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大妈在与大爷交往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编造借钱用途等,使大爷基于错误认识借出钱财,且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例如谎称投资实则用于赌博挥霍,就可能构成诈骗;若是正常借款,只是逾期未还,不构成诈骗。

2、若认定大妈构成诈骗罪,其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大妈向三位大爷借款总计100多万,远超五十万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若大妈构成诈骗罪,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大妈诈骗数额达1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若无其他减轻情节,可能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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