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偏心了!”青海西宁,一男子意外发现母亲的118万元存款被弟弟妹妹给取走了,可当男子询问时,却被告知母亲生前就把卡和密码给了弟弟妹妹,这就属于赠予,没告诉男子,就是不打算给男子分钱。男子不信,将弟弟妹妹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来源:齐鲁壹点) 冯先生是个孝顺的儿子,在母亲生病期间,他忙前忙后,悉心照料。可母亲还是没能战胜病魔,离开了人世。 悲痛之余,冯先生为母亲操办了丧事,后在整理母亲的遗物时,发现母亲存放在木匣子中的一张存有118万元的银行卡不见了,里面只有一张存有53万元的银行卡。 冯先生翻遍了遗物都没找到,于是就询问弟弟妹妹是否看见那张银行卡。 弟弟妹妹直接承认了不是他们拿的,是母亲生前把他们3个叫到床边亲手给的,还告知了密码。之后,弟弟妹妹就把钱给取走了。 冯先生听后觉得不可思议,母亲生前从未说起过此事,他认为自己也是母亲的儿子,母亲不可能如此厚此薄彼。 但弟弟妹妹却表示,这银行卡的确是母亲给的,意思就是将这银行卡中的存款赠与。至于为何没告诉冯先生,可能是母亲不打算给冯先生分钱。 冯先生受不了这个打击,他坚持认为母亲只是把银行卡交给了弟弟妹妹保管,自己仍有权分得这些存款中的一部分。 因此,冯先生向弟弟妹妹索要属于他的那部分份额,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冯先生将弟弟妹妹告上了法院。 那冯先生母亲把这笔118万元的存款交给冯先生的弟弟妹妹,到底是赠与行为,还是冯先生认为的简单保管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赠与需要冯先生的母亲明确表示同意赠与,以及冯先生的弟弟妹妹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关系才能成立。 法院调查发现,冯先生的母亲在生前将存有118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弟弟妹妹,并且告知了他们密码,这符合一般赠与的习惯。 至于冯先生并未知晓此事,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推定冯先生的母亲并没有打算把118万元存款分给冯先生。 因此,冯先生的母亲与冯先生的弟弟妹妹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 冯先生认为母亲将118万存款的银行卡交给弟弟妹妹,是出于保管的目的,但冯先生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冯先生提出的118万元由弟弟妹妹保管的主张。 除此之外,法院调查发现冯先生的母亲还留有另外一张存有53万元的银行卡。 对于这张银行卡中的存款,法院认为冯先生的母亲生前并未处分,所以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既然冯先生的母亲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如何处分这53万元存款,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冯先生和3个弟弟妹妹平分。 最后,冯先生只分得了13.25万元的遗产,他难以接受,但又不得不面对母亲偏心的事实。 对此,您怎么看?
“太偏心了!”青海西宁,一男子意外发现母亲的118万元存款被弟弟妹妹给取走了,可
雷雷说趣
2025-04-24 17: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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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4
不要对父母太上心,往往就是干得越多越不讨父母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