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男子刑满释放当天,朋友为了给其接风洗尘,下午就与其到歌舞厅唱歌喝酒。可男子却在包厢内侵犯陪酒女。最终,男子刑满释放几个小时后,又因故意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因男子的作案动机不明确,法院三次审理此案。
(来源: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4个月前,男子李某在歌舞厅喝得酩酊大醉后,竟敢酒驾上路,被交警当场查获。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他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好不容易熬到刑满释放这天,李某的好友高某、张某早早来到看守所门口等候,打算为他接风洗尘。一行人来到餐厅,又是推杯换盏。
下午3点左右,三人酒足饭饱,兴致勃勃地前往歌舞厅唱歌。
到了包厢,他们分别叫来女子尹某、袁某、王某陪酒助兴。
然而,谁也没想到,刚刑满释放没几个小时的李某,竟兽性大发。他突然伸手勒住王某的脖子,对她动手动脚,实施猥亵。高某、张某见状,赶忙上前劝阻,提醒他这是公共场合,注意分寸。
可李某哪听得进去,不仅不听劝,反而变本加厉,直接将王某扑倒在沙发上,整个人骑在她身上,还伸手去解裤子,企图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
王某拼死反抗,大声呼救。高某见李某如此肆意妄为,立刻冲上去,狠狠给了李某一拳,接着用力将他从王某身上拽了下来。
事后,王某果断报警。就这样,李某刚出狱几个小时,又再次被送进了看守所。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般来说,侵犯妇女案件通常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两人,但本案有4名目击证人,所以李某的犯罪事实十分清楚。不过,李某刚骑到王某身上就被制止,他的行为究竟是强制猥亵还是强奸未遂,存在一定争议,这也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因。
检察院认为:
从李某和王某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来看,李某将王某扑倒在沙发,欲解裤子,主观上就是想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 - 10年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已认罪认罚,且有未遂情节,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李某的辩护人则表示:
李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刚从监狱出来,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虽说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属于未遂,没有对王某造成实质性伤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希望法院能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李某违背妇女意愿,试图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其次,虽然李某刑满释放当天就再次犯罪,但他上次被判处的是拘役,并非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不属于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最后,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而且他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也可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