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一男子被电瓶车撞成10级伤残,他把30000赔偿金花完后,一口咬定,妻

重瓦下庆 2025-04-26 10:02:09

上海青浦,一男子被电瓶车撞成10级伤残,他把30000赔偿金花完后,一口咬定,妻子没跟他商量,就擅作主张跟肇 事者和解,她没权利为自己做主,他不认,10级伤残才赔3万太亏了。于是,他一纸诉状把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协议作废,重新商量赔偿金额。车主崩溃:你们两口子一唱一和,这不是耍人吗?花钱的时候没意见,花完了反悔,早干嘛去了?法院判决让人始料不及。

2024年4月的一天,何先生一纸诉状,把陆先生告上法庭。

何先生和陆先生对簿公堂,他们之间的恩怨纠葛,要追溯到2023年11月。

这天,何先生在路上步行,突然“砰”的一声,他被一辆风驰电掣的电动车撞倒,整个人顿感天旋地转,疼痛难忍。

原来,陆先生有急事要办,心急火燎之下撞倒了何先生,两个在生活中素不相识的人,就这样有了交集。

这次事故的结果就是,何先生被撞伤住进了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伤筋动骨一百天,一时半会痊愈不了。

这可愁坏了何先生妻子邱女士,家里本来就捉襟见肘,顶梁柱又被撞伤,医药费花的跟流水似的,她还得在医院照顾,井然有序的生活,一下子变成一堆乱麻。

还好,陆先生没有逃避责任,事实上,他也逃避不了,因为他被判定为全责,只能硬着头皮面对。

于是,陆先生找到邱女士,商量赔偿事宜,并跟邱女士协商一致,赔偿给何先生30000元医药费,两人签订了和解协议。

万万没想到,3万元很快就花光殆尽,而且还没够,更让夫妻俩无法接受的是,最终,何先生被鉴定为10级伤残。

这让夫妻俩始料未及,没想到被撞伤了,竟然这么严重,钱花超了,还落下残疾,以后生活工作肯定会受影响。

于是,何先生夫妻俩后悔了,在他们看来,即使是伤筋动骨,赔偿3万都不多,这都十级伤残了,3万就太少了。

于是,何先生以妻子没经他允许,就擅作主张跟陆先生和解,协议无效为由一纸诉状把陆先生告上法庭。

陆先生拿着法院的传票,气的手直哆嗦,在他看来,这夫妻俩一唱一和,这不是玩人吗?他赔偿金一分不差的给了,他们也把钱花了,现在又反悔了,太没契约精神了。

咋可能邱女士跟他签协议,何先生不知情?明明是夫妻俩商量好的,何先生不授权,不同意,邱女士也不会跟他签,本来事情已经了解了,现在觉得自己亏了,反手就把他告了,那白纸黑字算什么?

而且,退一万步说,当初既然何先生不知道妻子替他做主,或者对3万赔偿不同意,妻子回去肯定跟他说,他第二天就该提出来,为啥现在才提?

有人说,反诉他们两夫妻是诈骗,那么久了,把钱花完了再去起诉,笑死我了。不同意就别花那个钱啊,接着联系人给人退回去,重新协商。

但有人不这么看,这是人家老婆私下签的。但本人肯定知道,。但是后续赔偿金少,治疗,生活不够了。也能在起诉。毕竟当事人不是专业的。能知道要多少钱能治好。

撞 死 人了,死者没授权他妻子来讨要赔偿,可以不赔对吧?

还有人觉得,所有明显有失公平的合约都是无效的,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肯定无效。

明知配偶代表自己去签字,未表示异议,对所谓显失公平的协议也未提出异议,等钱花完了,再来推翻,更奇葩的是法官可以无视双方的合意,这是民事行为,除非有明显证据显示违背真实意愿,否则就应当尊重双方都民事自主权!否则整个社会的经济交往就会陷入不确定性的漩涡。

那么,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邱女士签订协议时的“危困状态”:何先生因事故住院,家庭经济困难,邱女士急于筹措医疗费,可能处于“危困状态”。

3万元赔偿远低于十级伤残的实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且没考虑后续治疗费用,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何先生作为直接受害人,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何先生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邱女士签订协议时,何先生可能没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伤情严重程度及赔偿范围存在误解。

如果法院认定“3万元赔偿金远低于十级伤残的合理赔偿范围”,则构成重大误解。

何先生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具体到本案,何先生在伤残鉴定后立即起诉,没超过期限。

最终,法院撤销了调解协议。

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判决符合法律关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规定。

何先生作为受害人,在没充分了解伤情及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因家庭经济压力被迫接受低额赔偿,其撤销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何先生真恶心,一点担当都没有,遇到事的时候就把头缩起来,等家人把事情处理完了,稍有不满意就事后诸葛亮,我当时就没同意什么巴拉巴拉的。

对此,你认为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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