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15岁女孩初中毕业后,趁暑假到父母打工的城市打暑假工,可谁料,公司老板却利用职务之便,对女孩实施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行为。家长报警后,老板被顶格处罚。几个月后,家长又以民事侵权为由,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法院支持女孩家长的诉求。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08年10月,方先生与妻子育有女儿小方。夫妻外出务工期间,小方由爷爷奶奶照顾。2024年7月,中考结束后的小方来到父母身边,并在得知某公司招聘暑假工后决定应聘接线员工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1987年出生的贺某,他故意安排小方坐在靠近自己办公室的位置。
小方被录用后不久,贺某便开始对她进行不当骚扰。起初,小方以为这只是老板的玩笑,但贺某的行为越来越过分。8月,小方将此事告知父母,父母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贺某多次对未满16岁的小方实施了包括摸腿、摸背、掀裙子等不当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者,处5至10日拘留;若涉及未成年人,则处10至15日拘留。因此,公安机关对贺某处以顶格15日行政拘留。
几个月后,小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以民事侵权为由将贺某告上法庭。他们指出,贺某的行为导致小方性格骤变,学习成绩下降,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依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贺某拒绝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辩护权利。
其次,《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小方实施多次骚扰,已构成民事侵权。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贺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且小方当时未成年,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为3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贺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方精神损失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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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6
这种人渣应该终身监禁!
定金龙
摸一摸三万多,漂半年也够了。
用户89xxx62
小批就是会捞钱
娃哈哈哈动世界
摸学生妹,要付高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