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返聘作为一种新兴的就业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一现象不仅为个人提供了经济支持,也为组织带来了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传承。
随着这一现象在现代劳动力市场中越来越常见,涉及到工伤、用工关系和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一起来看看。
01 定义
退休返聘是指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工作。
返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因工作需要可续聘。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
02 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限制。
注意: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03 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介于退休返聘人员仅属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不属于《社会保险法》应当参保的范畴,不需要缴纳社保。
一般情况超龄就业人员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
但部分地区(上海、四川、广东、安徽等地)超龄就业人员是允许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持用工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上不作强制参保规定。
04 退休返聘人员报酬的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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