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个好管家:私募基金托管流程及注意事项

融资中国 2024-06-19 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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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概述

(一)基金托管定义

基金托管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合法托管机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

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交割事宜,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1.交易监督职责

交易监督流程中,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一般来说,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资金清算职责

私募股权基金中托管人资金清算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及时办理资金交收,二是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在托管账户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有效指令,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即视为托管人已履行了该环节的托管职责。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划款指令不超出托管账户内可支配的金额,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实践中通常通过严格的资金闭环管理来实现,即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应通过托管账户进行。同时,鉴于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出后,托管人无法控制资金流转,托管协议中通常要求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要求被投资主体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划转至托管账户。资金闭环管理通过托管人监督资金流转,实现资金与指令隔离,是保障基金资金安全的主要手段之一。

3.信息披露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合格托管机构

基金托管对于提升基金运作的专业化水平、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托管机构时,首先需要考虑机构能够承担基金托管的职责,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公示托管机构的名单进行遴选。截至2023年底,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62家托管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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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相关政策法规

(一)私募基金托管主要政策梳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机构陆续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私募基金托管具体要求方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超过一家,并且基金托管人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相关托管信息。并且该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就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从而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私募基金托管方面,明确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监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等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强制托管情形进行调整。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号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规定要求,契约型基金应当托管,但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以及无论基金产品通过何种组织形式存在,基金产品和底层资产间存在SPV的则强制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所有契约型基金必须托管,取消了特殊豁免的机制。此外,必须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范围有所扩大,包括接受产品投资者的、主要投资于单一标的、投向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以及开展杠杆融资等其他证监会规定情形的基金也需要由托管人托管。此外,基金业协会未来将对未托管基金进行特别公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大风险进行信息披露进行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和风险事件发生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料保存期限进行了变更。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存期限延长,自私募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备案私募基金应当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为平稳过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案私募基金,应当进行整改,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对于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在整改完毕前不得新增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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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的流程

基金托管机构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通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就有关基金托管的主要流程工作如下:

(一)托管机构遴选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合作前,双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彼此的合法性和诚信度,托管机构遴选主要程序如下:

基金管理机构可采取邀请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遴选,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邀请,邀请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基金托管人;

2.签订初步合作意向:基金管理机构与接受邀请的基金托管人进行首次面谈,根据面谈结果签订初步合作意向。

3.意向机构申报材料:有意向作为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应当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方案、签订的初步合作意向、托管业务团队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等材料。意向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4.团队评审: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团队对各申报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具体操作方法:

(1)评审团队组成: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业务、法务专业、合规风控部等组成有关内外部人员;

(2)团队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3)汇总综合评价遴选方案,明确推荐名单。

5.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选定的基金托管人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落实其托管方案、签订的初步合作意向、托管业务团队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等。

6.确定基金托管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委托基金托管人后,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签订正式基金托管合同,基金托管合同应当由合规风控部草拟审核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签订托管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需要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机构是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投资人对基金进行监管的机构。在托管协议中通常会明确(1)双方权利与义务;(2)资产委托事项及投资范围和限制;(3)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4)投资监督;(5)资产的估值与托管报告;(6)档案保管及会计核算;(7)费用;(8)基金终止与清算以及其他等重要条款内容。

(三)基金开立托管账户

基金正式成立后,私募基金托管机构被委托依据基金业务开展需要,以基金名义在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托管账户,用于存放托管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账户仅接收从基金募集账户划转的资金,各方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动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各方不得使用托管账户进行托管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活动。

(四)基金运作期间主要工作

1.划款交易及监督

托管机构应该严格控制基金的现金流,确保所有收益和交易款项的到账与转账都符合规定,还会监督基金管理人以确保他们遵守了各项规定。当基金管理人需要支出资金时,托管机构会根据需要进行付款,并保证每笔付款都与《托管协议》规定相一致。通常双方约定操作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向托管机构发出的划款指令包括项目投资划款指令、费用支出划款指令和收益分配划款指令。托管机构对划款指令进行确认的依据是双方约定的《托管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1)项目投资划款指令时,还应同时提交如下文件:

A、相关投资协议;

B、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决议;

C、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的文件。

(2)费用支出划款指令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A、基金费用明细;

B、与该笔税费相关的发票、合同、函件通知、完税凭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3)收益分配划款指令时,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收益分配方案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文件,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本次拟分配收益总额、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和计算公式、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

托管机构设置专门的监督岗位,配各专门的监督人员就《托管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向托管机构发出投资划款指令之前,应向托管机构提供与该项投资决策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和资料。托管机构发现投资划款指令违反《托管协议》或相关合同有关规定的,则停止执行划款指令。

2.资产估值和托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托管资产进行估值,托管机构对托管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反馈给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托管机构需要向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报表和账户余额等基金运作的信息和报告,这些信息能够体现基金的投资情况。通常双方约定托管机构需要提交基金托管报吿,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年度基金和托管机构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年度托管报告还应说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托管报吿一般包括基金基本情况、管理人投资运作合规情况、托管人资产托管履行情况、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明细等。

(五)基金清算终止

基金因法律法规《合伙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因而终止,基金应予公告,并依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的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小组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的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甲方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托管机构有义务协助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复核和划款。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交托管机构复核,托管机构复核无误后由清算小组向托管机构发出清算划款指令,托管机构复核无误后根据指令将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合伙人出资和收益等分别划至指定账户后,将剩余货币资产一次性方划入基金指定账户,托管机构协助基金办理托管账户销户、账户资料退还等手续。

04

私募基金托管的注意事项

(一)托管机构明确界定职责边界,切实履行督查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注意在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中清晰、准确地界定托管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安全保管方式、交易监督范围、信息披露事项等,明确托管机构对实际控制的资产承担托管责任,避免因为因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同时,托管机构掌握并落实托管协议中相关要求,及时识别私募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尽职尽责地履行托管人职责,维护投资人利益。以及严格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发现投资指令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托管机构双方合作性

私募证券基金多选择券商托管,因为可以提供交易系统和净值核算等服务,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多选择银行托管,开立资金账户。托管银行在确保私募基金所筹集到的资金安全同时,还可以提供增值服务,例如闲置资金理财、现金管理类业务费率优惠、提供增值服务等,更适合于私募股权基金。例如某商业银行,在总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专营团队,围绕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整合全行资源提供托管、融资、资源对接等全流程服务。

在选择基金托管银行时,从风险合规角度,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考虑优先选择大型商业银行,因其具备较高的抗风险能力和较为完善的风控制度,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概率较低。但是也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市场因素,通常股份制银行相对国有银行操作灵活度更高;国有银行政府、国有企业等更多与国有银行;某些地区城商行可能在业务操作类型经验上可能存在不足,例如投资海外项目等。对于托管银行而言,希望和具有良好的资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规避潜在的风险,其股东穿透背景、在第三方机构榜单排名等是托管银行看重的方向;托管业务是银行较为传统的业务,托管费并不是业务收入的核心,银行作为综合金融服务,不仅会考虑资金再投资等综合收益,也会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其他业务板块的合作、被投企业作为授信业务项目源等多维度考量,同时银行也会基于以上情况提供一定优惠措施。因此,在实际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满足例如政府引导基金LP诉求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协商,最终选择匹配适合的托管银行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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