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败诉,都是“确认同意”选票惹的祸?

物业之友 2024-09-03 17:47:07

在规定时间里,没同意、没反对,也没弃权,怎么就算同意了?

你了解过“确认同意”选票吗?

近日,一起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的案件在法院中宣判,原告业主败诉。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确认同意”选票的关注。

“同意”票数未过半,就签了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的缘由是原告上海市长宁区称新虹桥绿景苑业主陈某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万科物业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称新虹桥绿景苑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原告认为业主大会对该事宜的投票结果为反对票108票、赞成票58票,总票数为444票,赞成票数远未达到总人数的半数,即赞成票未过222票,未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法定条件。被告新虹桥绿景苑业委会在未经过业主大会以法定票数同意的情形之下以业主大会名义与被告万科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被告万科物业公司也对此知情,该《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关于该事项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万科物业公司辩称其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成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清楚业主大会的决定内容,也无从判断决定是否存在瑕疵应当被撤销。被告新虹桥绿景苑业委会未到庭应诉,但向法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表示选聘流程是在全体小区业主监督下进行的。

“确认同意”约定在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原告为该小区的业主,被告万科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新虹桥绿景苑业委会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显示,业主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同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无证据证明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2019年9月,新虹桥绿景苑小区就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等事宜发放表决票。表决票中载明: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在后附《长宁区新虹桥绿景苑关于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主要内容》中载明:聘方式与实施细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招标工作委托物业管理招标“专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确认同意”选票的讨论。根据相关规定,在许多小区管理条约中,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同意。在案件中,业主大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了同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尽管赞成票未达到法定要求,但根据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未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视为同意。基于此,一方面,人们对业主大会表决的规则和程序提出了质疑;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对物业公司选聘制度的思考。对于业主大会表决中的"确认同意”选票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业主对选票结果的知情和参与程度是人们争议的焦点。

在今后的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提高业主对物业公司选聘的参与度,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规定以保障业主权益,提高业主对物业公司选聘过程的参与度,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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