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院抗诉改判,快递车撞人内部约定有效吗?谁来担责?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14 09:48:5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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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葛某出门遛弯时,被驾驶电动三轮车着急配送快件的快递小哥杨某撞倒在地。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但葛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叶某通过加盟方式取得某快递公司授权,配送该公司分派的快件以及揽收快件,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为此,叶某支付了加盟费、风险保证金、网络建设费、平台使用费。叶某与某快递公司在签订的《乡镇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人身损害等事故时,由叶某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是在配送快件过程中肇事致葛某死亡,但杨某与某快递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管理关系;根据该快递网点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乡镇合作协议》,快递网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某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叶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8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叶某赔偿彭某母女67.8万元,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叶某、彭某母女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某不服,申请再审。2020年,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叶某只赔偿了1.2万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入狱服刑,亦无赔偿能力。

当检察监督

“杨某是给某快递公司送快件,叶某的快递网点其实是给某快递公司打工的,快递公司凭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彭某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市检察院申请对这起民事生效裁判案件进行监督。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作为某快递公司末端网点的工作人员,持该快递公司办理的快递专用三轮车登记卡,驾驶由该快递公司上牌、标有该公司统一序号的车辆,在从事该快递公司快件配送业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某快递公司和末端网点实际经营人叶某承担。原判决以某快递公司与叶某签订《乡镇合作协议》免除快递公司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某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

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法院后作出裁定,指令徐州市中级法院再审。

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叶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杨某是在配送某快递公司快件时致人损害,某快递公司与叶某签订的《乡镇合作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再审改判叶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8万元,某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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