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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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一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通常会同时被限制高消费,使其在出行、消费、投资、经营等多个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例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的商务座和头等舱;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
这种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还款能力的,法律也不会一直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也就是说,终本后,法院通常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次,因此在两次查询后,也就是一年后,如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就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因此,为确保失信人不被轻易解除失信,执行人应该注意这么做:
一、积极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二、发现被执行人的以下情形,申请法院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法律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种严重的后果,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争取早日解除失信状态。
而对于执行人来说,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被执行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一年后是否能够被解除失信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人的作为。执行人应该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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