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票在保全期间股价下跌,被保全人如何避免损失?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13 10:35:1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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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被冻结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保全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过程中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当股票在冻结期间遭遇股价下跌,被保全人往往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股票在保全期间股价下跌,被保全人如何避免损失?

一、申请自行处分,合理减少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二、提供有效担保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或追究申请保全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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