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一个问题:什么叫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
这里的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其实就是竞业限制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二个问题: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相同行业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竞业限制法定不超过二年。
从以上规定看出:一种是为他人经营与原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一种是自营: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而相同行业这个范围太狭窄,对员工是不利的。
第三个问题:竞业限制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协议起效时间是从员工离职开始生效的,所以一般竞业协议都是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签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其实,劳动者在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也是可以的,不排除部分人会在任职期间自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四个问题:员工不签竞业禁止协议怎么办?
在实际操作中,在入职时就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员工不签,可以不考虑录用。
第五个问题: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要支付保密费吗?
不是支付保密费,而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后是有区别的,签保密协议带来的额外工作,公司不用另外给钱。但是竞业限制就要,且不可以包括在工资中,必须是离职后,按月发给。
第六个问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要支付多少钱?国家有规定最低不低于多少吗?
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标准是:一般不低于月薪的三分之一。
补偿金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政策不同,以下摘录几个地方文件供参考:
第一种: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浙江:《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正)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二种: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珠海:《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宁波:《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三种: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老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种:报酬总额的20-60%
上海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北京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第七个问题:给员工的补偿费是离职后一次性支付还是按年支付吗?
都不是,按月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八个问题:违约金如何约定?
这个违约金定得不能太离谱,不能光要求员工,作为对等,企业也要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竞业限制约定来惩戒劳动者,并应就劳动者的履约行为支付合理对价,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特别是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应依法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相关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个问题:签了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后公司不打算启动,但员工遵守了2年协议,可以要求补偿吗?
公司不打算启动竞业限制协议,而员工遵守了,这要看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如果没有,可以诉诸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就要求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最低数额,在《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解释(四)》第六条中,规定在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个问题:签过竞业协议,如何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进行了限制。《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指的是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了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而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支付补偿金时,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劳动者仍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该协议,但可以就具体的补偿数额争议诉诸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用人单位应按该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原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的来说,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对于劳动者来说签订时要谨慎。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竞业协议的对象不是所有人,没有必要与每个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成本太高;一旦某些商业秘密被公开,要立刻解除相关联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免支付不必要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