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携患癌老人乘坐飞机,被机场拒绝登机。男子说,购票前已咨询过,没有相关问题,并签了承诺书,现在却不让走。
据潮新闻等多家媒体视频报道,9月12日上午9点45分左右,在成都天府机场,一男子携患癌老人搭乘飞机,在登机口,被机场工作人员拒绝上机。
男子搭乘的是EU2205次航班,由成都起飞,到池州及舟山的航班。
据男子介绍,一同行走的老人患癌4个月。在购票前,已咨询过相关方,说没有心脏病、呼吸道病,以及外伤伤口即可乘机。
于是男子开具了老人的医院证明,并签了承诺书。但机场工作人员还是不让上机。
当日下午,机场给出的答复是,确认老人是名癌症晚期的患者。航空运输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会运输这类患者,以防他们在飞行途中出现身体不适,这项规定在官网运输总条件中已有公示。
机场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是早期或中期的癌症患者,他们并没有限制乘坐飞机。
既然卖了票就应承运很多人提出,既然你卖了票,就应承运,不能随意耍赖。
也有人提出,如果癌症患者不给乘机,他们的出行问题怎么解决。
乘客作为消费者,已经购买了机票,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所以,老人的机票应该是有效的合同。即使航空公司有相关的限制条件,但男子购票前,已做了咨询,并没有相关的心脏病、呼吸道、伤口情形。
男子还出具了医院证明,也签了承诺书,就是即使出了事,也与航空公司无关。同时,男子还带了护理人员,可以说是已做了充分准备。
航空公司可以拒绝吗?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有效,必须在合同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
老人坐着轮椅,说明病情已经不轻了,航空公司担心老人在机上出现意外,而拒绝乘机,这合理吗?
笔者在成都航空公司的官网上,看到《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EU05版)的确有相关规定。
该条例的第6.1.3条规定,对于癌症晚期患者,除非有特殊安排,否则航空公司可以拒绝乘机。
该条例的有效期是到2021年,其后并无更新。
所以,本案的关键变成了病情是否严重。男子说老人患癌只有4个月,而航空公司确认老人已是癌症晚期。
如果真的是晚期,那么航空公司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妥。
谁该担责?男子购票前,已做了咨询,但是他向谁做的咨询?是咨询的航空公司,还是机票代理商?
如果是航空公司,那么航空公司就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机票代理商,那就应代理商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责任不仅是承担退票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由此引起的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航空公司担心老人在机上出事,而家属却想及时到达目的地,真是两难。
你怎么看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