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贷款用途虚假,审查通过贷款1940万,贷款审查三大教训应谨记

白容看商业 2024-03-24 20:40:51
对于有些干贷款审查的银行员工而言,可能会错误的认为,前有客户经理负责贷款客户经营情况调查以及贷款资料真实性审核,后有领导把关最后的审批,自己也只是办理客户贷款的一个环节而已,承担的责任没有那么大。如果负责贷款审查的银行员工因为这样想的话,没有做到严格贷款审查,那么仍然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叶某作为支行贷款审查人员,对领导交办的三户1940万元贷款没有严格审查,明知贷款用途虚假仍然审查通过,最终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中教训值得广大在银行负责贷款审查人员引以为戒。 一、案件基本情况 叶某,1968年1月出生,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在甲银行壹支行负责贷款审查,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一)2012年期间,叶某在明知借款人彭某(另案处理)虚构贷款用途,提交虚假贷款用途凭证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给予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逐级上报。2012年1月20日,甲银行壹支行向彭某发放贷款380万元,实际为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包括彭某在内8户365万元不良贷款。贷款到期后,彭某未向银行清偿本金376万元及拖欠利息244.64万元。 (二)2013年期间,叶某在明知调查岗工作人员未与借款人仲兴实业公司股东刘某共同前往相关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给予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逐级上报。2013年1月5日、2月7日,甲银行壹支行向仲兴实业公司发放两笔贷款共计800万元,实际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到期后,仲兴实业公司逾期未向银行清偿本金800万元及拖欠利息880.99万元。经查,该笔贷款材料中的他项权登记证书是伪造的,并未按照规定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2014年期间,叶某在明知借款人钟某虚构贷款用途,提交虚假贷款用途凭证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给予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逐级上报。2014年12月31日,甲银行壹支行向钟某发放贷款共计760万元,其中250万元用于归还钟某原有贷款。贷款到期后,钟某逾期未向银行清偿本金760万元及拖欠利息240.5万元。 综上,叶某违法向彭某、仲兴实业公司、钟某发放贷款共计1940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后,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三点上诉意见: 一是涉诉三笔贷款的调查评估人员均是贷前调查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责任人,若有刑事责任应追究调查评估人员;二是即使一审法院将叶某的行为评价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在量刑时未考虑银行管理混乱、领导违规指令和下属渎职等问题,叶某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仅是起到辅助作用,量刑畸重;三是本案有足额抵押物,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损失额有误,量刑不当。 针对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点上诉意见,法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调查评估岗人员固然是造成涉案三笔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员之一,但陆某对该三笔不良贷款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陆某明知涉案贷款的用途、抵押物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未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陆某作为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本案陆某未对贷款调查人员的贷前调查和抵押登记手续进行核实,在明知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给予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损失额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陆违法发放贷款最终造成的具体损失不影响本案定罪。 (四)至于甲银行壹支行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涉案银行自身是否存在管理漏洞等,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法院认为,叶某身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三、贷款审查岗必须引以为戒的三大教训 结合上述案件细节以及法院判决情况,笔者认为,在银行从事贷款审查人员,必须注意以下引以为戒的三大教训: 教训一:领导交办贷款,未能严格审查到位,仍然难逃责任 判决书显示,陆某涉案的三户贷款都是直接领导交办的贷款,其中仲兴实业公司800万元还是监管部门的领导介绍过来,对于这户贷款,包括陆某在内五名银行员工也只是看了客户经营情况和抵押物情况,没有严格审查贷款实际用于房地产项目。 笔者始终认为,领导交办贷款,这在实际工作中是常见事情,不管是贷款调查、审查以及审批,都应该严格履行自身责任,否则最终都难逃责任。 教训二:明知贷款违规,仍然审查通过,责任不小 对于彭某380万元,陆某是知道贷款真实用途是为了处理8户不良贷款,但陆某仍然认可编造的贷款用途,对此陆某供述也承认了“彭某是借新还旧,编造种植杉树的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这样操作是为了虚增营业收入,规避银监会的检查”;对于钟某760万元贷款,陆某非常清楚“当时钟某申请贷款的类型是新增贷款,并没有写借新还旧,申请贷款的用途写着是种树,但实际用途一部分用于清偿旧贷款,一部分用于给钟金城资金周转”。 笔者认为,贷款审查时,发现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贷款审查人员应该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流于形式,简单的认为,贷款审查只是一个程序,那么出了问题,不管其他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为贷款审查岗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也是小不了的。 教训三:风险重组贷款,违背真实原则,触犯了法律底线 关于风险重组贷款,笔者始终认为,有两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一是风险重组贷款必须有助于风险化解,至少不能放大风险;二是风险重组贷款必须遵守真实原则,贷款用途必须披露真实,否则不仅存在脱保风险,严重的,银行员工构成违法放贷罪。 如本案陆某在审查彭某380万元贷款,他非常清楚真实贷款用途是处理不良贷款,但他仍然审查通过以种树的名义发放贷款,为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是“在明知彭某虚构贷款用途以及提供虚假贷款用途凭证的情况下,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15刑终328号《叶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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