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我亲身经历了诸多波折与争议。首先,让我从律师费的问题说起。在2021年8月2日,我们竟然支付了一笔高达12.9万元的律师费给俞某华,尽管我们并未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这笔费用的存在,无疑引起了我们的极大疑虑。更令人费解的是,我们竟然在2021年8月10日又支付了一笔14400元的桃子费给了一个名叫乔某芬的人。这两笔费用竟然都有发票作为凭证,这让我们不禁对这笔费用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为了查明真相,我们向总工会进行了反映。总工会经过调查后,口头回复我们说是因为马某向他们提供了我们所有人和俞某华签字的委托书,因此俞某华的律师费是合法的。然而,当我们向无锡市梁溪区司法局反映此事后,该司法局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复。他们明确表示,俞某华本人并没有和我们员工签过任何书面材料,他只承认和公司工会签过合同。这一发现让我们震惊不已,难道马某向总工会提供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吗?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逐渐发现了更多的疑点。在2022年6月7日,破产管理人在无锡市新吴区F院召开了第一次破产管理清算会议。在会议上,我们得知公司目前已有28家债权人申报了高达700多万的债权,公司已经陷入了严重的资不抵债的境地。然而,令人气愤的是,马某和俞某华在向总工会申请工会经费的材料中,竟然虚构捏造事实,声称公司经济壮大。这明显是对事实的歪曲和篡改。
更令人惊讶的是,在破产管理人的会议结束后,华印美和公司代表竟然表示“我们也被骗了”!这让我们深感震惊和愤怒。原来,我们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期待竟然都是建立在谎言和欺骗之上的。
接着,我们发现了关于谢某涛律师的真相。原来,我们当时见到的并不是真正的谢某涛律师,而是一个名叫于某超的人。在2023年2月24日,我在网上查到了这个事实,并发现于某超在2019年2月1日就已经注销了自己的律师证。这一发现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可能一直被一个冒充律师的人所欺骗。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决定在网上发视频披露于某超的招摇撞骗行为。然而,这却引来了于某超的起诉。在2023年3月25日,于某超竟然向我的老家寻找律师和F院起诉了我。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我坚决地选择了应诉。经过两次开庭,于某超都没有出庭,这让我们更加坚信他的行为是心虚和逃避的表现。
然而,案件的审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曾多次向F院提出申请,要求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公开审理。F官提出因我申请网络直播公开审理,时间不足,需改案件号,让于某超先撤诉再起诉我。我要求保留于某超诉状和证据材料的原样,F官表示无法干预,我未同意。向中级F院反映后得知,于某超已于2023年11月7日撤诉,但我未收到裁定书。直到后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F院才寄给了我裁定书。
在2024年4月24日,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于某超涉嫌虚假诉讼和作伪证。我详细陈述了于某超在诉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同时,我还向警方提供了两位破产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希望他们能够协助调查。然而,令我失望的是,警方在收到我的报案后并未积极调查核实,而是简单地以不予立案通知书打发了我。
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我深感不满和失望。我认为警方对于我的报案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调查,而是草率地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我认为这是对我的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决定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在2024年5月28日,新吴区公A分局督察要求我去派出所拿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建议我去新吴区J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于是,在2024年5月29日,我前往新吴区J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并要求于某超赔偿我100万人民币作为私了,或者1000万人民币作为公了。我提出这一赔偿要求的原因是,由于于某超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我的网络平台账号财产抖音、快手、微博和头条被封禁,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然而,J察院表示他们的职能只是监督,并不会对我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一回复让我感到失望和无奈。我认为,作为司法机关,J察院应该对我的报案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调查,而不是简单地以监督为由推脱责任。
在这三年的举报反映维权过程中,我还遭受了来自江苏通流航天科技的监事陶某君的辱骂和威胁。在2022年6月14日,我接到了陶某君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对我进行了辱骂和威胁。报警后,警方告知我保存好通话录音作为证据。然而,这一事件并未得到警方的有效处理,让我感到非常无助和愤怒。
回顾整个案件过程,我深感法律之路的艰辛和曲折。然而,我坚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我将继续坚持维权之路,为自己的权益而战,也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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