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规之路

消金娇 2024-08-16 12:10:45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服务普惠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和促进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规”问题依然突出。

根据今年2月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以下称《通报》),互联网贷款业务在经营管控方面、“五个自主”、授信管理方面、模型管理方面、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规的问题。

其中,《通报》提到了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机构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了担保增信、联合贷贷款出资比例、催收、超越经营区域发放贷款等内容。

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机构中,助贷机构是主要群体。《通报》提到的这些问题,实质是监管关注到了助贷机构与业务的风险。比如,对于融担业务的风险担忧,《通报》提到,这些业务表面由具备担保或保险资质的公司提供增信服务,实质由助贷机构借上述通道进行兜底。(详情见《关注增信类风险,银行互联网贷款规定要加码?》)

此后,监管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三类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并对指标设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机构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提出新的要求。

此前有关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管理已有“四大文件”(一个办法两个通知一个通报),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等。这些文件表明随着监管与市场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的了解与加深,对于这个在不断创新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业务模式,也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然而,机构对于该类业务的合规做法在认识上还存在差异,如果互联网贷款业务有一个明晰的指引或落地指导,将会更好地执行“四大文件”。

因此,从互联网贷款常见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几大方面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指导文件就显得很有必要。

对于行业而言,首要应明确什么是“四大文件”指向的“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是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值得关注的是,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金融机构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业务,并不属于互联网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金融机构贷款调查、风险披露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转到线上完成。

行业目前也已为业务做出了归纳与总结,大体上分为自营贷款模式、联合贷款模式、互联网平台合作模式等。每类业务也有相应的管理约束条件。如,联合贷款模式中,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联合贷款业务整体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等。

而对于核心的风险管理。一以贯之地的是金融机构应当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风险数据/风险模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业务信息报送,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

——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必须由本金融机构独立有效开展;

——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不得为非法金融业务提供放贷资金;

——地方性金融机构应服务于当地借款人,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而在合作机构管理中,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的准入机制,按照资质与职能相匹配的原则,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存在一些不合规行业的合作机构,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不允许违规接触客户的资金);

——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作条件(某些机构拟定的免责协议,并不能免责);

——服务收费质价不符(通过不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如会员/权益卡,收取不符合常规定价的费用并不合规)。

当然,另一个须重视的问题是,金融机构与合作方还要继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比如,在营销宣传方面,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互联网贷款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故意诱导金融消费者办理互联网贷款;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超前消费等。

另外,“债务优化”是扰乱金融秩序的涉嫌违规违法行为,且愈演愈烈。金融机构与合作单位需要加强对“反催收联盟”等违法违规网络群组的治理,积极防范以“债务管理”、“征信修复”为名侵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监管对于互联网贷款的风险一直在持续关注中。目前银行等机构在优化流程、加强风控方面已得到显著改善,全面走上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规之路。互联网贷款业务愈规范,在服务用户的同时也会受到用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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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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