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原因导致“球球死亡案”涉事司机面临过失致人死亡指控!

镇南关梁哥 2024-09-10 14:39:07

是的,最近发生的这起导致一名未成年人死亡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同时随着案件的处理进程,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总体来说,大部分网民都认为,涉事司机没有责任,至少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地步,充其量也就是个意外,在能力范围之内,死者家属做出最大的民事赔偿,这个事件也就了结了。所以大家都觉得没有问题,或者说问题不大,但是我认为还是有问题的,而且问题还不小。

先抛开严谨的法律,法规不谈,公众对这个事件的评价和批判,都只能从球球的父亲开始。作为球球的父亲,也作为球球在法律上的第一监护人。球父对本次球球的死亡,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亲人血脉上,都必须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我个人主观情感来说,让我最愤怒地就是有爆料称,当球球还没有出事之前,已经有好心人提醒孩子如此骑行的危险,但是球父竟然对此不屑一顾,还恶语相向,言语中讽刺提醒着“咸吃萝卜淡操心”,不要多管闲事。

我说几句不好听的话,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如果非要给球父这份刻薄画一个点,那他当时已经处在“不见棺材不落泪”的点上了。所以本次悲惨事件的发生,球父缺少安全意识,对孩子疏于安全防范,甚至可以说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对儿子的保护责任,成为了这个悲剧发生不可或缺的一个点。显然这个点是所有人不想看到的,包括涉事司机和他的家人,更包括球父及所有亲朋好友,也包括所有同行的骑行者们。

其次,根据相关的报道和通报,导致这起悲惨事故发生的第二个点,就是当时与球球撞到一起的骑行者。从事发现场的图片和视频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大帮骑行者统一服饰,装备齐全且精良。说明什么?说明这是一个专业的骑行队伍!但是在本次骑行中,竟然发生互相撞在一起的情况,这真是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要知道眼下能有这个时间和精力,包括经济条件来做这个事情的人,都不是一般人,至少不会是一般的打工人,像我这样,每个月上26天班,每天上11个小时的底层打工人,哪里有这个时间和经济条件来说这个事情呢?这些分析至少说明一点,这些骑行者的骑行车辆都不会便宜。而从“一分钱一分货”的角度,这些骑行车辆的操控性和安全程度肯定是一般骑行车辆无法比拟的。

但是为什么还会撞在一起?这是我非常想搞明白的事情,如果能出去装备问题的可能性,那就剩下人为因素了。而球球作为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这个责任只能给到与他撞在一起的成年骑行者身上。所以我认为,不管他是有意还是无意,他都要为球球的死亡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说球球倒地被压到后,有一名光着膀子的同行骑行男子逮着涉事司机就是一顿输出,又责问他为什么开那么快,又逼着他给球球下跪。而经过多方爆料,这名在现场如此激动,一连串做出这些过激行为的男子,疑似就是与球球撞到一起的同行骑行者。这也就对上了,因为面对这样的场景时,一个人只有觉得自己也有责任的时候,才会做出如此让人诧异的举动。

最后就剩下涉事司机的责任了!我看到有不少网友和专业人士,一直都在说这条道路的施工方和监管方都承担责任,加入承担责任划分的队列。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或者他们多少有点责任,但是以往的实践案例中告诉我们,想要让这两方主体承担责任,那是相当不容易的,也是我们难以左右的,所以不讨论也罢。

是的,当前涉事司机已经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名被逮捕。从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逮捕通知书来看,公安机关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获得批准后,才依法对涉事司机做出的逮捕决定。而对于这样的一个决定,大部分网民的反应是无法理解,这与大家心里所想的有很大的出入,因为大部分网友都觉得这个事件就是个意外,最终的处理结果无非就是涉事司机一家在能力范围之内,对受害者家庭进行民事赔偿。

有争议就会有专业人士站出来发表意见和看法。目前对于涉事司机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名被逮捕的情况,已经有多位律师现身说法,而且多数律师的意见更倾向于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置。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三慧律师对这个案件的看法相对更加详细:此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尚待探讨。事故发生地点尚处于建设阶段,尚未竣工验收移交,这可能是检方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涉事司机或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1、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涉事司机是存在较大过错的,所以我基本赞成检方做出的逮捕决定。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正像我们所了解到的一样,这条道路并没有正式投入使用,在道路的进出口都看到有路障被擅自挪开的迹象。也就是说,决定这条道路怎么时候进行正式投入使用的有关方面,已经设置路障向公众表明,这条道路还没有进行正式投入使用。但是最终还是有一些周边的群众为了贪图方便,私自把路障挪开,强行进行通车使用。也许涉事司机并没有参与挪移路障,但是他在理应能意识到这条道路尚未正式开通的情况下,参与了违规在这条道路上通行。

关于这点,有网友可能辩解说,涉事司机不知道这条道路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所以不知者无罪。我并不赞成这样的争辩,一条没有正式投入使用的道路与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道路,只要稍微一观察和思考就能看出来。而且涉事司机并不是第一次进入该车道,而是一直在附近驾车往来于工地和住处,不太可能存在不知道的说法,他无非就是像所有驾车在这条道路上通行的所有驾驶员一样,都抱着侥幸心理,贪图一时方便罢了。

2、也就是说,涉事司机完全可以选择正式投入使用的正常道路通行,但是为了贪图方便,减少通行时间,他是故意选择这条尚未使用的道路通行的,是主观故意选择,这与法律,法规条文上的“主观故意”相符合。当他主观做出这样的选择时,在法律上是默认了一旦出现什么意外,导致自己或者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者导致他人或者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后,可能不会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置。

二、涉事司机或存在明显较大过失

1、此外我还认为,涉事司机不仅存在主观故意,还存在明显失误,这个失误在法律法规上将以“过失“来体现。那就是当涉事司机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他是事先能看到道路左右两边有骑行车辆骑行的。特别是他的车辆在与受害骑行者球球一行人相互靠近时,他有足够的时间预判,如果此时有骑行车辆突然闯道,或者出现意外与他所驾驶的车辆接触,他当时的车速很难让他做出有效反应,避免伤害性事故的发生。

2、所以这个时候他应该怎么做?那就是及时将车速降到最低,来保障一旦出现意外时,能有效将车辆停住。或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法与骑行队伍拉开安全距离。显然在这起事故中,涉事司机没有做到这一点,才导致了后续悲剧的发生。这在法律法规上,已经存在较大过失了!

同时,在评论区我看到不少网友发言说,应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球球的父亲和与球球撞到一起的同行骑行男子。我理解大家疑惑和愤怒,但是在法律上,真正直接造成球球死亡的是涉事司机驾驶的机动车辆,而不是球球的父亲或者与球球撞到一起的骑行车,所以法律首先要严惩的是涉事的机动车,而涉事司机是这辆机动车的驾驶员,所以他需要承担直接责任。

对于涉事司机的家庭情况,我也大概都了解,妻子重病,还有年幼的孩子和老人需要照顾,他自己是家里的唯一支柱等等,这些都是值得同情。在此也希望当地有关机构和社会人士能多多关注这一家子的困境,帮助他们度过困境。但是即便如此,这起事故导致了一个11岁孩子的死亡,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必须有人出来承担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我还认为,严惩涉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将其逮捕,能给社会广大公众带来警示作用,让每一个人都能从中吸取教训,这就是法律,法规最大的意义和价值:不仅惩戒违法犯罪,还要起到警示,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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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南关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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