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虚拟币洗钱案中案:银行高管与股东勾结,26亿银行资金挪用案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3:09
对于大多数而言,洗钱罪相对较为陌生,看上去比较高大上,似乎比较遥远。但是如果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就会发现如果不重视,可能为了点小利益或人情,提供账户用于过渡资金或协助转移资金资产,那就有可能触犯洗钱罪。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8亿虚拟币洗钱案,一名80年无业初中文化男子,为了10万元所得,利用个人银行卡涉及转移18亿洗钱案中的2.5亿元,结果该男子10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更为震惊的是这起18亿虚拟币洗钱案源头是一家中小银行两名高管与股东勾结,挪用银行资金26亿元。 一、18亿元虚拟币洗钱案,80年无业初中文化男子名下银行卡涉及转移资金2.5亿元 陈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4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项某伙同及陈某他人,由项某组织与指挥,陈某3负责清点、核对资金,郑某负责汇款,陈某等三人在“龙门客栈”等虚拟币交易微信群内,以高于市场价收购虚拟币。之后,获得的虚拟币通过境外虚拟币收购商,将所购虚拟币在境外抛售兑换成美元等汇款至香港公司银行账户。经上海A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非法汇兑金额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陈某名下两张银行卡涉及转移上述资金人民币2.5亿余元。 2022年8月3日民警在陈某住所地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陈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资金系来源于银行的犯罪所得,仍帮助其转化成虚拟货币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十万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件点评: 因为10万元,结果要丧失二年三个月人生自由,外加二百万元罚金,如果陈某事前知道有如此严重后果,笔者想他肯定不会参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的规定,法院对陈某还是进行从轻处罚,考虑到陈某初中学历及无业,200万元罚金,估计陈某也是很难承受的。 这个案例告知大家,将自身银行借给他人使用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为了小利或所谓人情去触犯法律底线,否则等到事发时,那就追悔莫及。 二、18亿元虚拟币洗钱案背后是26亿元银行资金挪用大案 18亿元虚拟币洗钱案已经让人够震惊啦,但更为震惊的背后竟是26亿元银行资金挪用大案。 2020年8月,李甲某(原甲城商行党委书记,另案处理)伙同李乙某(原甲城商银行行长,另案处理),勾结段某(甲城商行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当时占该行18%股份,另案处理)和周某(另案处理),以化解甲城商行不良资产为由,虚构标准化投资资管计划,挪用甲城商行资金共计人民币26亿元,供段某挥霍使用。2020年9月,周某与项某1(另案处理)等人,商定将其中人民币18亿余元非法汇兑成外币转至段某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内。 关于26亿元银行资金挪用案,目前仅出现在陈某洗钱罪判决书中,裁判文书网未公布该案具体细节。虽说如此,仅从上述内容就已经够让人震惊:一家中小银行一把手、二把手竟然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和股东勾结挪用26亿元银行资金,具体经办人员也敢操作,这也是让笔者无法想象的,仅凭这点就足于说明该行当时内控合规文化丧失到了什么程度,完全是没有任何底线可言。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监管部门加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及股东管理的重要性。另外中小银行经营管理回归本源,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逐步减少投资业务,坚持金融人民性,这些不仅是监管要求,更是中小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以及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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