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知识——舞弊行为都有啥?你分得清舞弊边界吗?举例来说!
ID:内审师修行与实战
序:舞弊边界清晰吗?
舞弊的核心要素有:带有主观故意性、带来损失或危害、个人或团体得利。
有人问:这三要素必须全包括吗?
未必!
比如:某高管运用影响力(不是职权)向下属们推销妻子公司产品,产品合规合法,下属们为了巴结他而重金购入。
他主观上并不带有恶意,也没有对企业造成实质损失,仅包括“个人得利”因素!
算舞弊吗?
边界其实没那么清晰,如果他不利用职权,不对下属们造成财务损失或伤害(团队损害),他目的只为分享好产品,又不影响工作,我们就不能说他舞弊。
正常情况下,企业高管推销他人产品,很难定性为舞弊,虽然是利用职务之便!
实务中,我们只会将具有典型特征才定性为舞弊,具体如下:
1.收受贿赂或回扣
这是最明显的舞弊行为,也是实务中最普遍的舞弊行为。
其中有一些争议性行为,比如采购:
(1)无论我收不收礼,采购价格都一样!
(2)招标程序已经结束,别人为了答谢我而送礼!
(3)非参与投标人送礼,期望以后有机会合作!
上述3种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可见的钱财损失,有些采购人员可能认为那不是舞弊,拿钱拿得也心安理得!
事实上,就算没造成明面损失,潜在损失已产生了,公司声誉,未来损失等等。
2.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贪公司的钱,挪用公款或固定资产,盗窃公司资源,都是明显的舞弊行为。
也有一些带争议的行为:
(1)公司仓库闲着也是闲着,偷偷让别人用着还不易损坏,我也不收租金,算舞弊吗?
(2)不盗窃公司财产,只偷取一些信息(比如制度流程、员工信息等),对公司也不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算舞弊吗?
(3)公司不用的废料或废品,卖也卖不上价,不如我偷偷拉走!
3.将公司获利事项转移给他人
带有主观恶意,个人得利,又给企业造成损失(机会成本),亦是典型舞弊!
仍举一个例子:
某地产公司要拿地,测算时能获利1个亿,但某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机会弄丢,让给对头公司。
忽然间,地产寒冬来了,房价大跌,那块地由获利1亿,变成了亏损1亿。
直到此时,公司才发现:某高管在拿地阶段施手段让公司竞拍土地失败,此时让你去审计:他算舞弊吗?
4.为虚假业务付款
虚假合同、虚假费用,都落到自己兜里!
举例:
曾经的一位地产企业的财务经理,为给公司节省所得税和土增税,组织拟造虚假合同以增加成本。
于是找一家企业开具发票,向开票企业支付税点6%。
很多地产都做过这事儿,整体上是企业舞弊,是偷税行业,但我们内审管不着。
问题是:如果换一家开票企业,税点可能只有1%或3%!
这位财务经理要是从中获取抽成,算舞弊,如果没有呢?
现实中,财务经理明明是给公司节省了一大笔税金,得到了高管们的赞赏!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隐瞒真实交易,真实收入,从中截取一部分利益,是舞弊!
隐瞒真实事项,造成企业决策失误,也算舞弊!
比如:营销部门为了骗取奖励了提成,故意多报经营收入和业绩额度。
很多企业为了彰显“经营良好”,往往会通过“并表”的形式将别家企业的业绩变成自己的,事实上也是一种团体舞弊行为,只不过企业审计管不了!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有太多类:专利技术、投资决策、成本利润,甚至经营模式和各类内部信息都是。
是否是舞弊也可参与三要素:故意行为、造成损害和获利。
其中最难的是: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不是?
薪资算是吗?组织架构是吗?员工作息是吗?估计不一样的企业规定不一样。
结语
原则上,我们是以“故意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利己”为基础标准来衡量舞弊!
实务中,违背企业“规范”的主观行为,且造成损失的,都会被定性为舞弊!
另外,很多企业往往不会考虑这一点: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但给员工和供应商造成损失了,算不算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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