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梁靖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被告限期返还投资款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6-11 13:29:05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2020年7月初,朱某与甲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朱某投资电影,享受该电影总收益0.1%的收益权。朱某依约支付了14万元投资款,但截至目前涉案电影仍未上映,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朱某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原告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朱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系院线电影的出品方,该电影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映。截至目前,甲公司未向朱某提供任何电影进展的信息,案涉电影仍未上映,且甲公司已无法联系,故甲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收益权转让协议》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本根违约,故朱某要求解除《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朱某未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本案诉讼材料于2024年4月19日公告送达至甲公司,本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朱某要求甲公司返还投资款14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和陈述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朱某与被告甲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签订的《院线电影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于2024年4月19日解除;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投资款14万元;

三、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利息损失(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