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外地⼥孩,死在了我出租的公寓》一文中有多少可能的虚构?

养猫人 2024-08-21 05:40:49

《⼀个外地⼥孩,死在了我出租的公寓》一文用相当克制和平静的语气,讲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故事。也正因平静克制的叙事与匪夷所思的事件内容,形成了巨大张力,一时成为全网关注的焦点。

如果仅凭借该文内容本身,我是不太相信这是一篇非虚构叙事文章,我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篇虚构创作,原因不是因为其匪夷所思,而是因为该文有诸多逻辑漏洞和表述上自相矛盾的地方。而真正的非虚构叙事是不会有逻辑漏洞和自相矛盾的地方的——凡是事实,皆是自洽的。

而在昨晚,8月19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咸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证后回应:“经核实确有此事,案发地属于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辖区。”那么这就应该是确有其事了,——确实有一位女生死在出租屋里,相关细节尚待当地警方的进一步通报。

那么,这“确有其事”是否就能佐证该文作者是在非虚构写作吗?是否就能完全推翻质疑者对该文诸多细节部分的质疑呢?并不能。根据该文内容本身,我们可以下这样的判断:作者在叙述这个“确有其事”的事实时,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改编和加工。这种改编和加工已经有了第一个确凿证据:把事发地咸阳秦都区改编成西安市区(文中强调女生是到西安找工作的而不是到咸阳找工作的)。

既然已经证明了这一处改编,就不能排除其他部分改编的可能。也恰是由于这种改编,使该案的匪夷所思程度大幅上升,同时出现了很多逻辑漏洞和自相矛盾的地方。也恰是因为这些逻辑漏洞和自相矛盾,导致在公众中出现了对事件真实性质疑的声音。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该文的逻辑漏洞、自相矛盾,以及质疑的合理性,以及不应因官方声明事实的存在而全然否定对原文细节内容的质疑权利。非虚构叙事当然并不意味着不对事实做任何润色和改编,但改编要适度恰当、符合逻辑,不能改得让人一看像是假的,尤其因为逻辑不通而变成了像是假的,那就失去了记录的意义了。

以下为本文正文,讨论:《⼀个外地⼥孩,死在了我出租的公寓》一文中有多少可能的虚构?以及因此产生的逻辑漏洞和自相矛盾。当然同时,也根据严格的逻辑推理,来论证出作者在讲述这个故事时,哪一些是真实可信的。

以下内容,不涉情感评价、道德绑架、伦理说教等各种成分,只依原文内容做逻辑论证和基于逻辑论证的判断。

首先,根据文章内容做两项基本的事实推理。其中第一条是:这位宁夏女生的老家在哪里?

根据文中表述“她的⽗⺟,作为宁夏⻄海固地区、六盘⼭深处的农⺠”“死者家乡这个县直到2019年才脱贫摘帽”,可知她老家在宁夏西海固地区、六盘山深处。哪能否再推出更具体的地址呢?

我们从网上可以找到这么一条公开信息:2020年3月4日,新华网报道《宁夏西海固四县区退出贫困县序列》。

根据该报道,我们可以知道:宁夏西海固地区最初一共有西吉、原州、海原、同心、盐池、红寺堡、泾源、隆德、彭阳9个贫困县,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和红寺堡区4个区县在2020年3月份摘帽。而根据文中内容称女生的老家是在2019年脱贫摘帽的,所以这4个区县就排除了。另外5县中,有4个是在2019年脱贫摘帽的,2020年3月份以后就只剩下一个贫困县了。

我们可以再搜到一份资料:2020年11月16日,新华网一篇题为《“苦甲天下”的西海固告别绝对贫困》的报道。

在该报道中,再次重述了西海固地区曾有9个贫困县,最后一个脱贫的县是固原市的西吉县。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出2019年西海固地区脱贫的4个县分别是:盐池、泾源、隆德、彭阳。其中:

盐池县隶属吴忠市,远离六盘山,排除;

彭阳县隶属固原市,但在六盘山外东北方向,辖区内并没有六盘山,排除;

于是剩下的泾源、隆德两县是她最可能的老家所在地,它们也属于六盘山地界。

为了避免地图标注的不准确性,根据相关资料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六盘山跨宁夏的原州、泾源、隆德三区县”,而原州是在2020年摘掉贫困帽的,所以就只能是泾源、隆德两县。证据闭环。

而如果我们再打开地图查看的话,就会发现,泾源县内的六盘山地带大多都已经开发成景区,比如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4A景点,门票85元)、野荷谷景区(门票60元)都在泾源县内,占地面积极为广阔,应该占了好多个山头和峡谷吧。

(泾源县)

而位于六盘山西麓的隆德县境内却几乎没有开发成景区。

(隆德县)

一般而言,开发成景区的地区,当地居民的收入普遍都会升高。而且,当地农民的就业都会有变化,不会过度依赖农业。以及,开发成景区的山区也不太适合用“六盘山深处”这样暗示穷乡避壤的词语描述。而适合如此描述的就只有未在六盘山开发景区的隆德县了。

所以,这位女生的老家最大可能性就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的某个镇某个村。其次可能是固原市泾源县的某个镇某个村,毕竟六盘山在泾源县占地最多。

只有这两个县,其他地方没有可能。所以肯定是固原市辖区的,其他地方无可能。

第二个事实推理是:女生的家属是如何从宁夏到达西安(或者咸阳)的?

根据原文作者的表述:“6⽉25⽇,当⽇⼩区物业联系我”“⼫体被抬⾛,30楼⼀上午的喧嚣戛然⽽⽌”“死者⽗⺟当晚就从宁夏赶到了”,可以知道:尸体的发现时间是6月25日上午。然后警方通过房东(作者)初步确定死者身份,再通知死者家属,这时最早也已经中午了。

也就是说,女生的家属从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或者泾源县)的某个镇某个村赶往陕西西安(或咸阳)是在当天下午出发的。他们要先从自己的村子出发赶到固原市,再从固原市赶到西安(或咸阳),并且在当晚就到了。

而当天下午已经没有了从固原出发到西安(或咸阳)的火车了,直达中转都没有。

当天的机票是有的,固原就有机场,并且就叫六盘山机场,飞西安的飞机是晚上六点走七点到。但他们大概率不会选择飞机,毕竟这是一个贫苦的家庭,而且至少去了四个人(根据原文信息:女生父母,及两个远房表哥),昂贵的机票是负担不起的、也没必要负担的。

那么就只剩下乘长途大巴和自驾车两个选项了。从固原到西安的长途大巴是有的,每天的最后一班是12:30,票价120元。

他们如果在当天中午接到信息,然后叫上两个远房表哥,从几个地方分别赶到固原再乘大巴,时间大概率是不够的,是不够他们赶上12:30的这次车的。

所以他们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自驾车从固原赶到西安(或咸阳)的,驾车的人自然是两个远房表哥中的一个。从固原到西安驾车5个小时就到,其实并不算太长的长途。这是他们在事发当天下午能从老家赶到西安(或者咸阳)的最大可能的交通方式。即使宁夏当地人再穷,亲戚中有辆私家车的可能性还是非常高的。这是他们最便捷、最可行的方式。

以上两个事实推理,从作者叙事内容出发,推出最高可能的两个结论,均处在现实的可能性空间内,所以作者在这两个方面,应该都是事实陈述(如果确有其事的话),可以没有进行改编。

而作者在叙事过程中哪些部分做了可能的改编,以至于出现逻辑漏洞和自相矛盾呢?以下列举:

1.租金

作者显然是一个不差钱的人,在市区内地段和装修俱佳的租金不低的公寓即使长期租不出去她也不着急、不降价,并且“都快忘了出租这件事”。根据“4⽉9⽇,⺟亲才问亲⼈借款1万多元转给⼥⼉⽀付房租”可知,作者的这套小公寓的月租金是在2000元左右。

而咸阳市秦都区两室两厅精装修100平的房子每个月的月租也才1600元左右,我看这地点也不偏嘛。一个50平的公寓租金再高能高过同地区两室两厅精装修100平的房子租金?

另外,我们尚且不谈这位贫穷的几乎身无分文的女生为什么要租这么贵的一个小公寓,只谈这里的一个逻辑不通处:该女生为什么会在租金还没有落实前就和房主签了合同呢?万一她母亲借不到钱呢?

其次的一个逻辑不通处是:这位花了重金租了一个市中心昂贵的小公寓的女生,“她⽆论吃饭还是买任何东⻄,都⼏乎没有超过五块钱”,这是不能自洽的。除非只有一个可能:她一开始就是想找一个市中心的好房子去死在那里。

如果她一开始就想好了是去找一个死的地方,有必要找一个半年签的房子吗?

2.租房过程

作者在今年2月份将房子委托给中介帮忙出租,但根据文中租房过程的描述,这中介只是充当中间人、介绍人的功能,并不过手租金,中介的提成和佣金应该是作者(房东)从收到的房租里支付。所以女生的租金不是交给中介而是直接交给作者(房东),租户和房东直接对接,不再通过中介。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非常正常的必要流程了:当租客和房东决定签合同后,双方必须要互加联系方式的,如今最常用的联系方式当然就是微信。而作者的叙述是:“⼀开始租客问我要了⽀付宝账户,但没有转来,后⼜加了微信”,在支付宝转账失败后才加了微信。

这是不太能讲得通的。

另外其实,作者写的“租客的具体情况,信息很少但⾜够我放⼼,91年的单身⼥孩,从宁夏来,职业是会计,⽬前正在⻄安找⼯作。”是不能成立的,外地、单身、没有工作的33岁女租客,为什么就能让房东“足够放心”了呢?让房东最放心的难道不是有稳定工作的本地小夫妻吗?

3.支付方式

在女生支付房租环境,作者叙述:“⺟亲问亲⼈借款1万多元转给⼥⼉⽀付房租” “中介说,因为输错密码导致锁卡,专⻔去银⾏办理了解锁才将钱转出”,也就是说,女生母亲从亲戚那借来的这一万元钱,是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该女生的,而不是通过更为便捷的微信转账。

这又是一出不合理的地方:亲戚、她母亲都没有任何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女生的银行账号上,而不选择便捷的微信微信转账。而且,女生的父母显然都是熟练使用智能手机的,因为作者在讲自己给女生父亲转账时是:“⼥孩⽗亲打开收款码,我将钱转给他。”以及“⺟亲再次找⼈借到1000元,转给⼥⼉,⼥⼉没有收。”都证明其父母是熟练使用微信转账的。

4.警方的陈述

根据作者的叙述:“我远在新疆,⼀直和办案⺠警保持联系,对⽅表示我不必着急回去,⽬前回去了也没⽤,第⼀步要等死者⽗⺟从宁夏赶到⻄安后进⾏dna鉴定,确定死者就是我的租客。”“⺠警告诉我dna已经提取,2-3个⼯作⽇出结果,等结果出来,我就可以从新疆动身。”

如果这不是作者的编造而是办案民警真正说出的话,那就非常讲不通了:一个房主家里出现了死人,警方务必是要联系房主的,并且务必是要与房主面谈的,因为房主此时是不能排除的嫌疑人,这与死的人到底是房主的租客还不是房主的租客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不是房主的租客房主就不需要回来了吗?

5.自杀念头

根据作者的叙述:“4⽉20⽇,⼥⼉微信问⺟亲要⽣活费,⺟亲表示家⾥确实没有钱了,要等她去借。此前的4⽉9⽇,⺟亲才问亲⼈借款1万多元转给⼥⼉⽀付房租,4⽉21⽇,⺟亲再次找⼈借到1000元,转给⼥⼉,⼥⼉没有收,随即拉⿊了所有亲⼈。”

也就是说,该女生在4月20日向母亲要生活费,当时她还有活的愿望。这一结论就推翻了上述“1”中提出的“她一开始就想好了是去找一个死的地方”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从4月9日到20日,这个女生还是想活的,她可能出门找过工作,她还和作者(房东)联系过几次,她没有钱了找母亲借,她想在这个每月两千元左右房租的公寓里好好活下去。

然而仅仅在她母亲借钱晚了一天,4月21日母亲给她转账1000元时她就拒收了,并且拉黑了她母亲和所有亲人。也就是说,这时她决定去死了。

至于作者说她拒收1000元可能是因为“1000元杯⽔⻋薪,不是她的预期”,显然是错的,因为与“她⽆论吃饭还是买任何东⻄,都⼏乎没有超过五块钱”矛盾。一顿饭5块钱,一天10块钱,1000元光吃饭能吃100天,怎么就杯水车薪了呢?

她拒收并且拉黑所有亲人,就是她决定自己去死了,如果她最后真的是自己饿死了自己的话。

6.漫长的5月

然而这里又有一个非常巨大的不合理之处——漫长的五月。

她的母亲在4月21日,最晚在4月22日看到自己的女儿没有收钱,必然要和女儿联系的。她当然是爱她的女儿的,不然会接二连三地连续近十年借债养着自己的女儿吗?她最晚4月22日联系女儿发现联系不上,被女儿拉黑了,再问一下孩她爸,也别拉黑了,她必然就慌了啊,他们老父母必然就慌张了啊!!他们会找自己的亲戚朋友去联系自己的女儿,发现他们的女儿失联了!!

他们他妈的能不慌张吗?如果他们报警,像作者说的那样“直到6⽉初,⼥孩家⼈⼀直联系不到⼥孩,报了案。”他们最晚在四月底就报警啦,因为他们此时已经联系不到自己的女儿啦,因为作者明确写道:“他们最后⼀次联系到⼥⼉,是4⽉20⽇。”

从4月20到4月30,十天联系不到女儿,所有亲戚被女儿拉黑,当父母的不报警吗?

何况啊,还有那整整一个五月呢,五月有31天啊!那可是漫长的31天啊!

整整四十多天联系不到女儿,不报警吗?

“最后⼀次楼宇⻔禁识别⼈脸进⼊是5⽉20⼏号”,如果在5月20日报警了,他们的女儿可能就不会死了。

为什么就在六月初报警了呢?

你觉得合理吗?你没有觉得不合理吗?

而且,女生父母报警的时间,与女生开始饿死的时间,高度重合,这太巧了吧,太具有剧情设计的张力了吧。

7.时间的矛盾

而且,作者在讲述女生父母报警的时间点上,有一个严重的自相矛盾之处。可能作者在写这种打乱顺序的乱序文章还并不熟练,于是出现了这么一个严重的自相矛盾之处:

他在一处中写道:“原来她的家⼈,在⼀周前也将⼥⼉按失踪⼈⼝报了案”。发现尸体的时间是6月25日,所以一周前也就是6月18日左右,最早不能早过6月15吧。

而在另一处又写道:“直到6⽉初,⼥孩家⼈⼀直联系不到⼥孩,报了案。”6月初是什么时候呢,6月123456号可以叫6月初,再往后不能叫6月初了吧,6月18号当然更不能叫6月初了,那是中下旬了。

我不知道作者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一个自相矛盾之处,两者必有一假啊。

8.唯一联系人

作者称女生的微信里自己是“唯一联系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说非要找到能解释的逻辑,那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女生选择了作者的房子去死,内心里对不起该作者,于是没有删她,而不是喜欢作者,对作者有好感等等。

她决定死在作者的房子里,于是没有删作者。似乎也说得通。

她决定死在作者的房子里,于是把作者删了,反正她六个月之内不会来找。好像也说得通。

但总之还是不可思议的。

9.不解剖的理由

作者所列出的“家属不同意解剖”的理由是不大能成立的。作者认为:“死者家⼈从宁夏来到这⾥住在旅店,每天开销很⼤,⽽解剖验⼫需要⼀定时间,他们不想等,也等不起,只想尽快了结。”其实住店花不了多少钱,女儿生前在她身上花了那么多钱了,死后花点住旅馆钱根本没多少,西安的旅馆,一天几十块钱而已,咸阳的更便宜了。

也不是因为“等不起”,毕竟不解剖的话家属也需要在西安(或咸阳)等啊,如作者所写的:“因为不同意解剖查验死因,这起⾃杀事件要结案就变得异常麻烦,⺠警需要做⼤量外围调查来证明这不是⼀起刑事案件,办案⺠警也很头⼤,只是楼宇监控就好⼏个t的视频。”这时间未必就比解剖短,甚至一定会更长。

家属不同意解剖的原因,应该也不是当地风俗不能死无全尸啥的,毕竟已经高度腐烂了,已经不是全尸了。

家属不同意解剖的最重要原因,我认为是:如果解剖结果证明是自杀而非他杀,解剖费用需要家属支付,这是一笔不菲的开支。而家属认为可以确定是自杀:“她的⽗亲认为⼥⼉的性格做得出这样的事。”所以家属不愿支付解剖费用,拒绝解剖。

10.作者笔下父母的不合理

女生的父母爱她吗?当然是爱的。数十年如一日地供她,虽然肯定有怨言,但也总是及时给她钱,动辄就是上万地给啊,那能是不在乎不在意的表现吗?

然而作者写女生的父亲“就和她的⻣灰、遗物最终被⽗亲像丢垃圾⼀样丢弃掉再⽆踪迹”“孩的⽗亲,将那个⾏李箱毫不犹豫的扔进了路旁的垃圾桶,没有丝毫不舍,没有丝毫留恋,头也不回的⾛了。”

无法想象一个爱着自己孩子的父母不拿点孩子的遗物留个念想,至少也要烧给她啊。以及,即使作为男性的父亲心狠,为什么在最后收拾女儿遗物的时候母亲都不出现?她病有那么重吗都不能去女儿生前的地方看最后一眼?她病重不能行动的话如何回宁夏呢?

以及作者把女生父母写成爱占便宜的形象,还向他索要赔偿金。不知道是否真的如此,这种情况应该是女生父母适当地给作者一点赔偿金才对啊。但是作者在这里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地漏说了一点:女生的房租是交了六个月,从4月份到10月份的。而女生只住了不到3个月就走了。剩下三个月的房租是否应该退还给家属。当然根据合同可能也可以不退还,全在个人。这大概就是所谓的那些“赔偿金”吧。我觉得如果她父母真的向作者索要赔偿,应该要的是这部分钱其实。

11.一个最大的漏洞:没有火化时间

一个最大的逻辑漏洞,就是作者在叙事结尾部分,忘了火化时间的设计了。

你看,作者在结尾部分写的是同一天的连贯叙事:

首先,那天作者与女生家属见面,谈补偿问题:“最终,我们还是在派出所的调解室⻅⾯了。⺠警回避,只有我们双⽅到场。对⽅来的是死者的⽗亲,以及两个远房表哥……”

客气过后,女生父亲索要赔偿:“希望我作为房东能够给予⼀定补偿,他的⽼伴已经在旅店⾥病倒了,也急于回宁夏,事情了结后,会尽快将⼥⼉⼫体⽕化,然后找个地⽅把⻣灰扔了”上面说了,女生父亲要的其实就是剩下三个月的房租,那六千元左右呢,对于他们家是一笔大钱,并且还是借的。作者不提这一点,只提自己给赔偿金,是不厚道了。另外更重要的是,这时,女生的尸体还没有火化,要等到事情了结后再火化。

然后,“⼥孩⽗亲打开收款码,我将钱转给他。”

接着,“派出所离房⼦并不远,不到两站路,我提议⾛路前往。”从派出所直接走到作者的公寓,女生父亲和两个表哥去取遗物,作者在楼下休息。

作者在坐着休息时,“想到他们还要⻓途跋涉赶回宁夏,我去附近的便利店去买了⼀些⽔和⾯包,想让他们带在路上。”“我嘱咐他们⼀路平安,保重身体。”

首先作者在这里渲染女生家属要“长途跋涉”很同情他们所以买水和面包,其实有讲不通的地方并且有伪善嫌疑,伪善在于:人家开车5个小时就到家了,算什么长途跋涉呢?

其次更重要的是,这里的逻辑大漏洞出来了,也就是真正讲不通的地方是:当天女生的尸体还没有火化,女生的家属为什么就会要回家呢?

而且,这里作者所叙述的“⼥孩的⽗亲,将那个⾏李箱毫不犹豫的扔进了路旁的垃圾桶”与前文所叙述的“就和她的⻣灰、遗物最终被⽗亲像丢垃圾⼀样丢弃掉再⽆踪迹”又是矛盾的,因为此时女生还没有火化,哪里来的骨灰呢?

12.作者身份

作者在文中提到“我和我爱⼈都是公安”,表明了自己也是公安身份,并且是夫妻双公安。又写“今年4⽉初,我在北京出差”,以及时发时又在新疆出长差,从6月25到6月30,最后需要向单位请假才能走。不知道什么样的公安会这么频繁地出差,而且还是长差呢?

作者既然是公安,那么做笔录这种事肯定就司空见惯了,当然指的是给别人做笔录。但作者谈到笔录时的用词却似乎非常没有公安角度,并不符合一个公安人员的思维习惯和表述方式:“⼈⽣中第⼀次做笔录,是正⼉⼋经在询问室⾥”。一个公安会怎么说这件事呢?他会有这样的对比:以前自己给别人做,这次别人给自己做。但是作者没有。

另外,从行文过程来看,作者有意将一件清晰叙事打乱成具有一定文学笔法的不采用平铺直叙的非线性叙事,并且有一定的文采,这其实更像是一个常年写作的做文学创作的人的手法,不是一个常给别人做笔录做记录的公安民警的手法。

而且,短短几千字的文章,写得很乱、很文学,故意很乱,使用了高潮引入、镜头切换、蒙太奇等一系列创作手法,并且前后交叉、闪前闪回、多维叙事。可以说具有相当程度的文学艺术性了。这种打乱叙事角度、层层展开的手法,都快要赶上王小波的《黄金时代》的笔法了。对了顺便说一句,关于王小波的《黄金时代》,全世界最好的评论性文章是这篇:《王小波的黄金时代到底好在哪里?》,这也是一篇最好的文论文章,有兴趣的朋友一定要看啊。

所以这篇文章我一眼看去就是在文学创作,并且出现了这么多逻辑漏洞和矛盾表述,使我无法相信这是一起真实发生的事件。

但是,既然咸阳警方已经公告确有其事,那么这些逻辑漏洞和矛盾表述就只能是作者的过度演绎和文学改编造成的了。

所以,本文的观点,并不是说这件事无中生有,而是说作者可能基于真实事件做了太多的演绎和改编,以至于像是个假的。这种文风是不值得提倡的。要么你就非虚构写作,要么你就虚构写作,不能太过模糊两者之间的边界。当然,两种写作都可以是伟大的,没有孰高孰低的。但是两者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尤其不能有意混淆。

对于非虚构叙事来说,文学润色是可以的,但不能过度改编,尤其不能把原本真实有力的现实事实给改成狗血煽情漏洞百出的故事会了。

而唯有事实能是完全自洽的。比如,本号发过的《医院见闻录》(1)和(2)就是没有虚构成分的非虚构叙事。其中(2)还就恰好是西安某医院的真实事件。

最后,我们期待着咸阳警方关于本案的进一步通报。

望该女生安息,望家属节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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