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你们说,广东佛山有这么个事儿。有个男子去足浴店按摩,看见女技师长得漂亮,就通过加钟把人家带出去了。这之后发生的事,那可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这个男子周某,他是个工地小领导,平时工作不忙就爱和朋友出去溜达。那天他和朋友看到一家新开的按摩店,就进去享受了一把。进来个年轻貌美的女技师,周某就和人家聊上了,结果一聊发现,嘿,还是老乡!这一下可就聊得更欢了。
按摩完了,周某就找女技师,说让她陪着,完事后给她 2000 块钱报酬。女技师犹豫了一下就答应了。然后周某就带着女技师和朋友去酒吧喝酒,女技师没喝多少就醉得不省人事。周某就把她带到酒店,放到床上,还解开了她的衣服。不过不知道为啥,周某突然没了兴致,自己走了。
第二天女技师醒了,头痛得很,发现自己啥也没穿,床单上还有一大片血迹,吓坏了,赶紧就去报警,说自己被周某强奸了。
警察就把周某抓来审问,可周某坚决不承认强奸。警察在他们手机里找到了转账记录,周某确实给了女技师 2000 块钱。然后警察把女技师带去医院检查,结果让所有人都傻眼了,女技师根本没受伤,床上的血迹是因为她喝酒导致经期提前。
女技师就说,周某把自己灌醉,她本来也不愿意和周某发生关系,所以周某这就是强奸未遂。周某就说,自己给了女技师 2000 块钱,她收了就代表默认了,而且这事儿根本也没发生。
最后警察认定,他俩有金钱交易,这行为属于卖淫嫖娼,不是强奸未遂。按照咱们国家治安管理法第 66 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拘留十来天,还得罚款 2000 块,嫖资也得充公。
这事儿闹得,可给咱都提了个醒,色字头上一把刀,可千万别干违背法律和道德底线的事儿!你们说,周某这行为算不算强奸呢?法院这判决合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