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的一名13岁初中生被其三名同学杀害埋尸一案见诸媒体后,公众感叹于犯罪年龄变得如此之低、无法想象三名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竟然用如此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进而公众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在这种舆论的大潮下,有些人开始吐槽与非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是这部法律放纵了一些未成年人的恶习,进而导致犯罪年龄的降低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屡屡出现。事实果真如此吗?
答案是否定的!应该说这些非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人根本没有阅读过这部法律,这部法律最初于1991年开始施行,现行版本在2020年经过修订后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纵览这部法律,在其司法保护一章中,没有任何给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以宽宥的规定,只是基于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提供司法援助、个人信息保护、办理案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措施。对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的规定是分别由《刑法》第十七条和四十九条确定的,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无关,所以公众不要不明觉厉地非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可否认的是,别看一些人义愤填膺地对发生在邯郸这起案件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喊打喊杀与狂喷有关法律,如果这三名犯罪嫌疑人是他们自己孩子的话,他们立刻就会在态度上发生180度的转变,会援引《刑法》的规定为自己的孩子争取免责免死。
由于无法要求公众都懂得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一些人非议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情可原的,但不可理解的是,一些专家也站出来以极其不专业的态度发表不当言论和带节奏,在这其中女士是一个典型的代表。3月15日李玫瑾女士在其自媒体上发了一篇短文,在文中李玫瑾女士建议以同罪刑期重罚着三人的父母。
在评论李玫瑾女士这番言论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李玫瑾女士的背景,可以说李玫瑾女士是一个大有来头的专家。李玫瑾,犯罪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专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二级警监警衔。这里我科普一下,被授予二级警监警衔的人享受副厅级待遇,相当于省公安厅副厅长。由于三级警监是绝大多数民警无法突破的职业天花板,所以佩戴二级警监警衔的李玫瑾女士无疑是一个突破了职业天花板的幸运者,全国99%以上的民警见到李玫瑾女士会主动站起来敬礼的。
尽管李玫瑾女士拥有如此来头的专业背景,但遗憾的是,作为犯罪心理学专家本应精通刑事法律的李玫瑾女士就邯郸这起案件发表的观点是严重违背法律原则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刑事法律中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是,一个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就发生在邯郸的这起案件来说,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肯定是未尽到监管和教育责任,理应受到谴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实施了教唆、帮助、毁灭证据、包庇和作伪证等行为的话,我国《刑法》中未将犯罪嫌疑人父母的监管和教育责任缺失的行为定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不成立犯罪。一个人不成立犯罪的话,法院就无法对其适用附加刑中的罚金制度。如果法院采纳李玫瑾女士的建议,主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处以罚金用其补偿受害人家属,这既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法原则。李玫瑾女士混淆了刑法中的罚金制度与民事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受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法院不能越殂代疱。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李玫瑾女士的这一言论是在鼓吹连坐制度,连坐制度在中国古代是一种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这种制度包括缘坐、伍坐和职坐三类,其中缘坐指惩罚与其有血缘关系之人。这种连坐制是封建社会落后残酷制度的体现,早已被当代法治原则所摒弃,即便是满清也在1905年废除了连坐制。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难以理解作为本应精通刑事法律的知名学者李玫瑾女士,发表如此惊世骇俗和带节奏的不当言论,她的这种为了博取流量而带节奏的行为与其专业背景和身份极其不相称,希望公众不要被李玫瑾女士带了节奏,更希望李玫瑾女士就此向公众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