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中)

益之道蔡小林 2023-05-13 16:5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一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问题的规定。

(接上)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也称为时效的完成,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了规定的期间后实现。该期间的长短、起算规则《民法典》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当阻碍这种事实状态持续的事由发生时,时效的完成不被认可,即发生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届满,作为一种状态,这一法律事实得以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即本条规定的,对于义务人来说产生了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2)抗辩发生主义

本款规定了时效完成的效力是使得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延期性抗辩权,而是永久性抗辩权。即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存在的,是为了阻止请求权。因此,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在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

当然,本条只是规定“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若权利本身不存在或因清偿等而消灭,此时义务人可以主张否认权,否认权利的存在,但其证明责任要求较高,义务人也可以援引本款规定,主张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法律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效果,即产生时效消灭抗辩权;二是本体效果,即时效抗辩请求权行使后的后果。故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义务人行使抗辩权的,产生的本体效果是:第一,对于义务人的效果,可以拒绝履行义务的请求,同时将权利人的请求权转化为自然债权,自己的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取得时效利益。第二,对于权利人的效果,其实体权利和诉权都不消灭。第三,义务人自愿履行效果,义务人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这两种行为均为义务人放弃了抗辩权。

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性质上属于需要主张的抗辩,需由义务人予以主张才能产生效力。时效期间届满,并非导致请求权的消灭。若义务人主张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则该请求权的行使受到阻碍;若义务人未主张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或虽主张抗辩但又继续履行义务,权利人受领义务人之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请求权并未消灭。因该抗辩权为需要主张的抗辩权,非经抗辩权人主张不能产生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因此,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已届满而未主张该抗辩权,亦不得以不知为由主张返还。

(3)行使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的主体

①义务人

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不履行义务抗辩的主体是义务人。

②义务人的承继人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修改为:“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故义务继承人可以作为行使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的主体。

③保证人

《担保法》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修改为:“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均规定了保证人可以作为行使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的主体。

④抵押设定人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此条未作修改。因此,抵押设定人也可以援引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予以抗辩。

《民法典》生效之前,关于抵押设定人是否可以援引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释〔2020〕16号已修改废止)但被《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所否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继承了《物权法》的规定,故,抵押权人的诉讼时效并不能再延长二年(或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抵押设定人也可以援引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予以抗辩。

⑤后顺位的担保人和抵押标的物的受让人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规定,同一财产得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也就存在抵押权人的顺位问题。如果先顺位抵押权的被担保债权因债务人或抵押设定人援引时效期间届满抗辩,则先顺位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因此享有顺位上升利益。

因此,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对于前顺位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时效期间届满,也享有时效届满和利益,应当允许其援引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修改为:“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得以转让。因此,对于该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而言,若主债务人或抵押设定人援引时效期间届满予以抗辩,对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而言,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享有其利益,应当允许其援引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⑥债权人代位权中的次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法释〔1999〕19号,法释〔2020〕16号失效)《民法典》在修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时,增加了一款,即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此处的抗辩,本质上是前述第一种情形的“义务人”的抗辩,是次债务人在行使自己无法充分自己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抗辩。

⑦连带义务人是否得以援引时效期间届满予以抗辩?

除了《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即《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修改后:“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规定了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之外,对于其他连带债务,我国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如果时效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负担的债务部分主张时效抗辩权或免于债务的应该成为可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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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