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

法的正能量 2024-09-16 02:39:26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统战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1984年8月23日《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中办发〔1984〕32号文件)下发以后,更有新的进展,效果显著。但是,不论在哪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少遗留问题,特别是在清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银和其他财物,以及退还没收、挤占的私有房产方面,问题很多,工作量更大。要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迫,任务很重。

遵照1985年10月26日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决定,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会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单位,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对于“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处理的历史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对被错误处理的人,必须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于平反冤、假、错案工作,要进行一次清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对于因遗漏而未复查和正在复查但尚未作出结论的案件,必须抓紧复查,作出正确结论。对已经调离的人,原单位要主动负责复查,本人现在所在单位发现了问题,应积极同原单位联系解决。原单位已经撤销,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组织作出结论。经过政法部门审理的冤、假、错案,政法部门要按照1983年1月25日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组织力量抓紧处理。

对于已经复查平反的案件,结论中如有不实之词,要坚决去掉;对本人档案材料应按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并通知本人;公安、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如有上述问题,也必须作相应的处理。

对于已经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和善后工作。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要妥善安排其工作或生活。对不能发挥专业所长的,要主动加以调整,发挥其所长;如本单位、本地区没有恰当岗位,应报上级考虑;本人要求调整,但工作确实离不开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对在社会上或学术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物,还可以向各级人大、政协以及参事室、文史馆或有关组织(如专业学术团体)推荐,进行适当安排;原来没有工作单位,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助或救济。

对于因受错误处理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或者在受错误处理期间结婚,一方已复查平反回到城镇,配偶不论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不受户口指标或本人职务、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尽快解决其分居或城镇落户问题,未成年的子女也应随同迁往。在城镇无子女照顾,而其子女均已成年的,应解决一个成年子女(包括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的城镇户口。

“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包括因错案被劳改已就业人员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如一次补发有困难的,可立据分期补发。

对于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受其他错误处理,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现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平反后恢复了原工资级别,但明显偏低的,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中,地方和单位应予适当照顾。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和实际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

对三年困难时期不适当地被精简回农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按1962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问题的报告》规定精神,收回安排工作。

(二)清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工作,由被抄人原单位负责落实,被抄人现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

“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银及其制品,已经上交国库的,不再清退原物,折人民币发给价款;没有上交国库,原物尚在,原主索要的,应该退还原物,一些稀有的金、银古币,可以作为文物对待,虽已上交国库,如果原物还在,也应归还原物。

清退金、银及其制品的折价款,应按退还原主时的牌价作价。过去没有按照退还原主时牌价作价,原主要求补差的,应按过去退还时的牌价补差。补差所需经费,由落实政策单位负责。如数额过大,单位不能负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其他财物,已经发给变卖价款的,一般不再重新处理。但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即使已经发给变卖价款,如果原物还在的,原主提出要求,应退还原主,收回变卖价款;单位或原主提出有线索可查,应当寻踪追查,尽量做到物归原主;有些原物确实无法找回的,要按1984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适当予以补偿,也可在后期用无主认领的类似物品顶退。

(三)“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由现占用单位和现住户负责退还。已由地方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给别人居住的,由分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与住房人所在单位联系,将现住户迁出,退还原主,或者经协商同意,作价收购或用其他房屋顶退。一时腾退不出的,先给房主立据,一般应于1987年年底前退还。如果房主同意出租,也可由房主与住户协商议定房租金额,超过现行规定房租的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协商仍有争议,由当地房管部门仲裁解决。(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与代管房问题,由有关部门研究,另作规定。)

对于在“文化大革命”中恃强侵占私房拒不搬迁,或者在协商中坚持无理要求的,应严肃处理。

对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被占用的房屋,应当尽快清退,务必在1986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落实城市私房政策,仍应坚持“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由各单位自己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对于中央和国务院已确定开放并交由佛道教团体和僧道管理的寺观,务必迅速落实。

(五)对于党外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华侨、归侨、侨眷和台胞、台属的落实政策问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解决。

(六)按照1984年7月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的要求,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处理的,包括打击经济犯罪、打击刑事犯罪中处理的案件,如本人提出申诉,要进行复查,确实搞错了的,应一律纠正。因业余兼课任教、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等活动收取酬金而被作为经济犯罪处理的案件,不论有无申诉,本人所在单位和公检法部门要主动复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第九条的精神处理。

(七)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必须严肃认真,谨慎从事。对于确已查清、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坚决落实;对于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坚持无理要求或乘机冒领诈财,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6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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