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7日,上海静安警方通报:在某超市门口,一男子酒后因对女子实施了强制猥亵被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在反击能力方面,受害女子从事过专业训练具备防卫能力却选择了报警。今日法律问答设问:“女格斗运动员被侮辱为何不敢还手?”回答本问,还需从正当防卫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被学者错误解读1979年和1997《刑法》分别以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两部“刑法”为修订关系,修订后的正当防卫增加了第三款,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款增设特殊防卫的目的,旨在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即:针对不法暴力侵害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少数学者却不这样认为:
一方面,不少学者没有认识到1979年与1997《刑法》为修订关系,或者即使认识到修订关系也不从正面回答。否则,刑法理论中不少概念不可“创新”,如,将侮辱妇女与强制猥亵作“同质性”,或者同等性解释等。
另一方面,学者否认了《刑法》的修订关系,便可否认1997年前行政、司法解释效力,然后重新解释相关概念,或者术语,如,目前正当防卫的概念正是否认了1983年的解释前提下所作的阐述。
按法考辅导用书的观点,防卫限度必须“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根据上述理论,多数人误认为,正当防卫仅能针对不法暴力,而对诸如侮辱妇女等非暴力,或者暴力不明确的殴打等行为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例如,非暴力的猥亵妇女,即侮辱妇女不能正当防卫;殴打他人,他人反击造成轻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有人可能要问,1983年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解释的呢?1983年9月,“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按该解释,人民警察能制止的不法行为,或者抓获不法侵害人的情形的便是正当防卫。例如,正在实施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暴力。
二、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的区别《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认为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呢?如,法考辅导用书持有该观点。在本文看来,学者将本罪与强奸罪相混淆,并将侮辱妇女罪视为侮辱罪,如,“两高”确定的罪名便是侮辱罪。
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是强制猥亵罪。根据文义解释,这里的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如,同性别强制猥亵也构成本罪;这里的手段,是指强制,或者与强制同等性的方法是迫使他人就范,如,灌酒使他人丧失反抗能力等。
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侮辱妇女”是侮辱妇女罪。根据文义解释,这里的侮辱对象仅包括女性;根据前述解释方法已不能得不出侮辱妇女是否需要使用强制手段的结论,需要学者用其他方法解释侮辱妇女罪的手段。
反向推理方法便能得出结论:罗马法谚“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强制猥亵他人需要暴力等手段,侮辱妇女则不需要强制方法。
理解了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的手段不同,便于理解据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应的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制猥亵罪对应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侮辱妇女罪对应的法定刑为拘役。
对上述结论,有人可能质疑,其原因是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订后的《刑法》之所以对侮辱妇女适用较高的法定刑,也为继承,或者修订关系。
1979年《刑法》对流氓罪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但可以通过历史解放方法排除第二款对侮辱妇女罪的适用:
一方面,强制与非强制实施同种类犯罪适用同样的法定刑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据此,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刑法》第五条排除侮辱妇女罪适用较高的法定刑;
另一方面,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侮辱妇女流氓行为被分解为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侮辱妇女罪可以视为本条规定的“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同样可以适用“拘役或者管制”刑。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等但是上司法实践。有人可能要问,大陆地区司法实践为何不加以区分呢?当前的重刑观念影响了司法实践,如,9月7日上海静安警方的通报,该男子很可能构成侮辱妇女罪。
三、女格斗运动员被侮辱不敢还手的原因9月5日,女格斗运动员在茂名北路某超市门口对“动手动脚”男子不敢还手固然与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存在关联。究其原因,动手动脚的外观还没有达到暴力程度,如,男子掏出匕首等凶器威胁,女格斗运动员当然敢还手。
根据1983年《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规定,男子即使没有使用凶器,女格斗运动员反击同样构成正当防卫,但不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体化防卫也可能存在例外,如,男子已丧失侵害能力,防卫行为也应中止;男子使用暴力,被害女子仍可特殊防卫。
男子动手动脚的外观不能判断为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男子醉酒又不能评价为强制猥亵的其他方法。有可能要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该男子就构成强制猥亵,还是侮辱妇女罪呢?
动手动脚的侮辱妇女通常是“求奸”方式之一,《刑法》全方位保护性自由权。求奸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侮辱妇女罪;司法实践将求奸认定为强奸,没有承认发生性关系的求奸被认为强制猥亵便是类推结果。侮辱妇女罪法定刑尽管较低,但正确理解本罪能全方位地保护妇女,以及善良风俗。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