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24年6月,国家先后颁布了《粮食安全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因两部法律关系到农业强国、共同富裕等重大问题。有人设问:“如何推动土地互换健康发展?”从法律角度解读土地互换,还需从耕者有其田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耕者有其田
一、“耕者有其田”概说在中国,“耕者有其田”的观念可能早已有之,如:农民起义提出的“均贫富”“均田免粮”“有田同耕”等主张。但是,起义即使掌握了政权,也会因土地过于集中等因素而发生朝代更迭;究其原因,耕者有其田的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之上。
近代中国,孙中山先生在“平均地权”的基础上,突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新中国成立后,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将土地确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由于对耕者有其田的“基础”有不同理解,少数人对土地公有制可能产生疑问,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有“地主”,并进一步错误理解建设用地等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实际上,目前多数发达国家,或者地区通过税收调节土地私有制问题,如:封建时期城堡一元售出,欧洲大陆国家没有人能购买。
我国法律尽管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粮食、食品等安全方面面临挑战时,国家完全可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成为农业强国;同样,农村集体经济也可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土地互换,集中建设用地成片开发实现共同富裕。
“耕者有其田”概说
二、农业强国面临的挑战1982年《宪法》颁布前,家庭承包经营制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联产”,是指国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有计划任务,或者指标;农业强国的标准之一,为规模农业生产,《宪法》第八条据此规定“双层经营体制”,即:家庭承包经营和统一经营。
200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一条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由于小农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将家庭承包经营制理解为长期,或者永久。
家庭承包经营与小农经济状态可作同一评价,最为重要的是小农经济不能产生规模效应;目前适宜规模生产作业的农业用地可能流转给“农业大户”统一经营,如:农业用地整理后,少数地方直接流转给大户经营。
所谓农业大户,多数是资本组合,如:农民专业合作、农业机械租赁公司等。但不少农业大户享受政府补贴的同时,并不重视农业生产的标准,如:化肥、饲料,以及农药、兽药的使用。
家庭承包经营制实行近半个世纪,人口大国、农业大国竟然不能主导世界的粮食、食品标准,如:《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耕地应当主要用于“饲草饲料”等生产,实际上基于对耕地保护和食品安全现状的考量。据此,农业强国面临的直接挑战可能是家庭承包经营与统一经营的之争。
三、农村共同富裕面临的挑战在农村也有富裕群体,如:多数城中村,以及利用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人群;但是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并不富裕。针对前述情形,有人可能要问,我国既然实行土地公有制,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耕地补偿制度;根据本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城中村耕地被征,开垦范围多数是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的未利用地,或者建设用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原来可以利用未利用地开发,于是,耕地补偿制度实施的结果如下:
第一,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者其他用地的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富裕,如:开发商征用农村土地。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贫富差异表现为,离城镇近富有,离城镇远相对贫穷,如:上述的城中村等。
可以肯定认为,土地公有的社会,上述现象极不正常。有人可能要问,发达国家,或者地区是怎样实现财富基本均衡?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法律”规定,土地增值收益除劳力资本外,其他部分通过税收解决。
为了促进共同富裕,2024年6月,国家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土地互换”等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机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设立特别法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唯一行使土地发包、出让的主体,如:根据第五条第(十)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而村民委员会没有前述职能。
第二,设立特别法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本项规定可以解释为土地互换健康发展,如:若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耕地补偿制度,集中,或者集约建设用地设立开发区等。
农村共同富裕面临的挑战
就如何推动土地互换健康发展的话题而言,在本文看来,目前可能需要解决的是各类经济开发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问题;确权应当没有疑问,但如何解决开发收益可能是改革中的难题,或者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如:多数开发区工作人员享受公职人员待遇,但“地方组织法”却没有规定。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