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驳回了李某全部诉求。
李某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2023年5月12日离职。其离职后,公司对内发布处罚通告称,李某因在办公区域故意掀起某女同事裙子,调查证实后决定将其开除。李某认为公告内容对其职业生涯造成不良影响,侵害其名誉权,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公告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该公告并未诋毁、诽谤李某,所描述的李某“故意掀起某女同事裙子”的行为,有监控视频和事件当事人的证人证言为证,是对已发生事件的客观陈述,不属于对李某的诋毁、诽谤。并且,案涉公告内容未超出合理限度,公司发布公告是对李某故意掀起某女同事裙子行为的谴责,也是公司作为管理者采取措施处置性骚扰违法行为的正当管理行为,该公告用词客观,并未对李某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未超出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