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保证书”,工人发生工伤也无效

海天融合 2024-04-16 23:12:57

(中国时事新闻网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 通讯员大律)

大连仁宏公司经理黄丽(化名)说,单位目前有一个工人,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搞得自己每天提心吊胆的。为什么这个职工没签劳动合同呢?

原来,去年7月份,有一个叫吴钢的小伙到公司应聘,这个职工是外地人,今年35岁,工作勤勤恳恳,由于他在老家有社保,所以嫌麻烦,不愿意与仁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仁宏公司为他交纳保险。

吴刚说,自己现在每个月工资7500元,如果与仁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仁宏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自己的工资可能会“降”到6000元,这样自己不划算。

黄丽说,2022年10月份,也是有一个从黑龙江省到大连打工的工人,他在大连一家单位上班,嫌弃工资低,就“跳槽”到仁宏公司来,因与老单位没有解除合同,社保一直由老单位交纳,故拒绝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上班才10天,就发生了工伤。这个工人要求办理工伤,他的老单位拒绝为他办理,新单位又没有为他交社保,工伤办下来也是由新单位买单。后来这个工人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输了,又向甘井子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未采纳单位提出的职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判决单位败诉,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单位一次性给付这个职工4.5万元工伤待遇。

今年4月8日,黄丽找到吴刚,要求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要辞退吴刚。吴刚说,不签劳动合同,不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工作中出事了自己负责,不用单位管,愿意写保证书。黄丽说,吴刚这小伙确实不错,单位也离不开他,但这样用工风险太大,铁了心下定决定,要么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交保险,要么辞退,单位愿意承担经济补偿。

吴刚没办法,表示先办离职,等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欢迎他再来上班。经双方友好协商,单位给予吴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仁宏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写下自己拒签劳动合同免责的“保证书”,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但一旦发生工伤,即使写下“保证书”也是无效的,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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