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月我都在为大家介绍各个地区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之所以要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因为我们这一代人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父母,而且现在制定政策的人基本上也是独生子女父母,虽然大家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不管是政策制定者还是实施者,甚至是受惠者,都是比较关心当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
在我们这一代人中,几乎都是两个孩子赡养四个老人的情况,在国家号召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为国家的人口生育政策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理应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照顾、支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虽然现在已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三个孩子了,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国家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和现在鼓励生育三胎这是不矛盾的,相反是相关政策连续性的重要体现。正是基于上述目的,我现在是基本上每天介绍一个地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希望广大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关注。
今天这篇文章的内容主要是介绍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规定还是比较具体的。虽然没有找到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是实施细则,但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看,本身就有比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
如果大家有兴趣,希望详细了解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最好抽时间认真看看黑龙江省2021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这里介绍的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父母的奖励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黑龙江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独生子女18周岁之前的奖励;第二个部分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第三个部分是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的补助。
在独生子女18周岁之前的奖励,按照黑龙江省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开始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这个部分是指办证到独生子女18周岁,如果你现在的独生子女已经超过了18岁了才去办证,这个奖励可能就无法领取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这一条表述的意思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明白。比如张三在生育一个子女以后,但由于子女有天生或是后天性的残疾,这种条件在当时是可以再生育的。但父母主动放弃生育,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种情形就可以能获得一次性不低于300元的奖励。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也就是改革前办理退休的,是按照退休费标准的5%加发退休费。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在2000年2月1日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按照黑龙江省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当然这个享受一次性5000元补助的主要就是失独家庭,这是极少数。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的开支,按照黑龙江省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由所在单位支付。双方父母有单位的,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没有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全额支付,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凡是规定由原单位支付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职工兑现的可能性比较高,但在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没有工作单位城镇居民要顺利拿到这个奖励难度是比较大的。
与全国许多地方是由财政全部承担相比,由于东北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不足,所以只能是政府出政策,原单位出资金的方式来解决。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只要能顺利领取的奖励金就是硬道理。
综上所述,黑龙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规定,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中,规定是非常详细。但由于经费是由原单位承担,要认真得到执行难度还是比较大的,需要独生子女父母积极主动向原单位申请和争取,毕竟这也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部分。
96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给办独生子女证了,也没有什么奖励了
每个月领8元钱, 领到12岁
应该对生孩子奖励,二胎重奖,建议改变生孩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