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会安排未决羁押人员劳动是否合理?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0-31 02:17:28
#律师来帮忙# 未决羁押人员是指那些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但不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而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涉案人员。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他们必须参加劳动,但在实践中,一些看守中出现了强制劳动、高强度劳动和无偿劳动等问题。初期羁押阶段,未决羁押人员会被安置在“初始间”或“过渡间”,主要任务是学习规章制度、背守则、做操和打扫卫生,重点在于磨练其性格,并不涉及劳动。当羁押时间达到二至三周或确认该人员需要长期羁押后,他们通常会被转移到“劳动号”从事较为简单但耗时的体力劳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未决羁押人员劳动问题的法律,相关规定主要来自公安部颁布的法规,但这些规定相对笼统。看守所组织未决羁押人员参与劳动的法律依据最早可追溯至1954年的《劳动改造条例》,此后相关规定多次修订,至1990年《看守所条例》和1991年《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权力。然而,法律虽赋予看守所组织劳动的权力,却未对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作出细化规定。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看守所内的劳动活动,明确有条件的看守所应组织未决羁押人员参加劳动,并将“人犯”改为“在押人员”。 与此前《看守所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劳动不得损害未决羁押人员身心健康,并提升了看守所内劳动活动的管理水平。然而,《管理办法》仍存在明显不足,带有功利性和管理导向,未充分考虑未决羁押人员的劳动权利保障问题,如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产出分配、劳动保障等。同时,《管理办法》缺乏系统性、细致规定,未能有效指导实际操作,且在人权保护和劳动条件标准上与国际规则存在差距。虽然2017年公安部发布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目的和人权保障上有所进步,但未决羁押人员的劳动权利依然未被重视。 看守所各项工作不到位是未决羁押劳动问题频发的关键原因,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管理理念和监督机制三方面。看守所缺乏必要的劳动设备和场地,既无法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也难以满足未决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活动需求。管理人员的理念陈旧,责任意识淡薄,未能有效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常将未决羁押人员视为“有罪者”,导致强制劳动现象普遍。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负责劳动管理的岗位,导致劳动安排透明度不足,责任难以落实。驻所检察室的监督范围未明确涵盖未决羁押劳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在实践中也缺乏力度,难以有效制约违法行为。 除了看守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外,还包括外部的现实因素。未决羁押人员的羁押时间过长,最长可达近两年,许多未决羁押人员长期被迫参与劳动。看守所的财政拨款不足,特别是在伙食费等基础保障方面,难以应对物价上涨与成本增加的压力,迫使看守所通过劳动来弥补财政缺口。未决羁押人员的投诉机制不健全,投诉程序缺失且检察机关不重视,使投诉难以得到及时处理,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未决羁押人员的法治观念淡薄,维权意识较低,许多人无法明确区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的区别,认为参加劳动是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 未决羁押劳动问题的危害广泛,涉及未决羁押人员的身心健康、看守所管理、诉讼活动及社会和谐等多个方面。未决羁押人员在高强度、长时间的劳动中,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长期机械劳动导致身体负担加重、心理压力增加。看守所的管理负担也显著增加,缺少专门的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处理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甚至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未决羁押劳动还可能影响诉讼正常进行,部分未决羁押人员因劳动期间管理漏洞而外逃,给司法系统带来负面影响。未决羁押劳动问题还背离了现代“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削弱了看守所在公众中的形象。 未决羁押劳动问题的治理可以采取两条路径:一是完全禁止未决羁押劳动,通过增加看守所经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基础设施、调整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检察工作,以杜绝问题根源;二是将未决羁押劳动规范化、体系化,通过完善国内立法,明确未决羁押人员的劳动权与劳动权利,借鉴国际法精神,并结合先进经验,加强看守所的管理和劳动活动的透明度与公平性。在两种路径中,完全禁止可以避免劳动带来的问题,而规范化、体系化的管理则有利于维护未决羁押人员的劳动权利,提升他们的再社会化能力、劳动技能和价值观,同时有助于缓解看守所的管理与经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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