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患方医疗事故争议的投诉,被告卫健委应履行法定职责

璞玉康康 2024-07-04 16:44:37

一、原告郭某儒诉称

2015年12月18日原告母亲陈某仙因感冒咳嗽入住某医院呼吸科,当事医护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生活完全自理(证据第1页)的患者缺氧性脑损伤、左侧上0级、下肢肌力1级的严重人身损害(证据第2页),依赖两个护工护理。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又因当事医院全面、多次、长期伪造、篡改、隐匿住院电子病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级别管辖;省卫健委《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事项告知书》的指令管辖,(证据第3页)“行政确认医疗事故”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25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4月7日四次向被告递交《申请行政认定伪造、篡改、隐匿住院病历并确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材料及相关证据。被告均已签收。(证据第4-8页)被告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行政确认医疗事故,行政认定病历伪造、隐匿、篡改材料》进行审查、立案(或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原告。被告2022年1月移送r市卫健局,4月11告知原告。(证据第9页)在r市卫健局把该案报送(证据第10页)被告后,其仍多次推诿给没有管辖权的r市卫健局。

(证据第11-12页)历时19个月至今没有依法立案,进入“行政认定伪造、篡改、隐匿住院病历”“行政确认医疗事故”程序。被告行政不作为、推诿乱作为致本案久拖八年多未解决,现仍在推诿中。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严重违反行政程序,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确认被告把“行政确认医疗事故,及认定伪造、隐匿、篡改病历”法定职责移交没有管辖权的r市卫健委的行政推诿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确认医疗事故”“行政认定某医院伪造、篡改、隐匿住院病历”法定职责;

4、确认被告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关于移交有关事项的告知书》无效;

5、确认被告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的回复》无效;

6、请求法院通知被告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以被告机关负责人方便出庭,调整确定开庭时间;

7、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了第2、5、6项诉讼请求。

三、被告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辩称

1、被告依据法律规定将原告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移交给r市卫健局并无不当。x省卫健委作出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事项告知书》中,其明确了由x市卫健委再次进行调查处理,此处的“调查处理”并非原告理解的“指令管辖”,更不是省卫健委指令x市卫健委进行“行政确认医疗事故”的依据。

2、且经再次调查后,被告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相关申请应当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r市卫健局受理。因此向原告作出的《关于移交有关事项的告知书》、《关于<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的回复》具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认真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客观情形。

四、庭审意见

x市人民政府x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按照x省卫生健康委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事项告知书的指示,就确认医疗事故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申请。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未进行答复举证,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审查职责。”

遂作出了责令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复议决定,被告未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未就原告的申请履行审查职责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是将原告的申请移交r市卫健局调查处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所作《关于移交有关事项的告知书》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

五、法院判决

2023年11月25日判决,《关于移交有关事项的告知书》无效。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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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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