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是一种新型出租车模式,乘客只需要动动手指,在手机上下单,网约车司机接单后便可以拉载乘客。无论对乘客还是司机来说,这都是一种非常便捷的交易方法。然而网约车也会引发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比如发生在天津的这起因司机拒载引发的纠纷:
事情还要从2017年3月16日这天说起,上午九点多的时候网约车司机刘丽接到一笔订单,显示的位置较远,她开着车跑了大约20分钟才到地方,然而等到达下单乘客的楼下后,她却发现有一老一小搀扶着一名老太太缓缓走来。
这两个年轻人就是下单的人,他们称自己的家人哮喘病发,希望司机能快一些将老太太送到医院里治疗。刘丽一看那名老人奄奄一息的模样就不乐意了,说道:“死在我车上怎么办?”这句话说的有点冲,让那两名年轻人十分气愤,而刘丽随后因害怕老人在自己车上去世为理由,拒绝载他们到医院,并建议他们拨打120急救电话。
然而,在老人生死未卜时,这两人却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和刘丽理论起来,不让她离开。随后他们起了争执,刘丽的出租车车窗都被打破了。她非常愤怒,立马拨打了110。就在此时,几个邻居围了上来,在看到老太太因争执而激动、病情加重时,提议由自己开车送到医院里去。
当老太太坐上车的时候,刘丽却突然下了车。她先是抢走了病人家属的手机,阻止他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又跑到了邻居家的汽车前面拦住他们,并吼道:“我现在也不要钱了,我就要拖死病人!”她挡住了前面的路,不让邻居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
剩下的邻居赶紧过来把她拉走了,老太太这才被送到医院。然而等到达医院的时候,她就被诊断为没有生命体征。医院开具了证明,老太太在来的路上已经死亡。家属随后并未进行尸检,直接将其送往火葬场火化并下葬。
事后,死者刘芳的家属——也就是在场的老林(刘芳老伴)及小林(刘芳儿子)一纸诉状将刘丽及其背后的网约车出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614000元。
那么,刘丽、网约车公司需要赔钱吗?刘芳的死亡究竟和谁有关呢?
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其实刘丽、刘芳家属做的都有问题,林家父子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叫网约车,而是赶紧拨打120急救;后来在刘丽拒载时,也不应该再和她起争执,而是拨打120或者找他人送老太太去医院。而刘丽在拒载后不应该拦截邻居的车辆,毕竟老太太病发了,时间对于她来说就是生命。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网约车出租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发时刘丽的所有行为都是个人行为,无法上升至网约车公司。
其次,我们从一审、二审的判决中分别来分析刘丽、林家父子在这起案件中的责任。一审判决刘丽承担50000元的补偿而不是赔偿,法院认为,从客观上来说无法证明刘丽拒绝搭载、阻挠死者就医的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死者的家属未进行尸检,就先将死者火化,无法对二者因果关系举证。
但是从主观上来看,刘丽是存在过错的。首先她拒绝搭载,明知刘芳已经病发,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却见死不救,违背了人的基本伦理道德;其次,她还在邻居送刘芳去医院的时候阻挠其就医,行为也是很恶劣的,所以法院据此认为刘丽应当适当补偿死者家属。
从一审的判决中我们能够发现,法院认为客观事实无法说明刘丽的行为导致了刘芳抢救无效,但是同时认为刘芳的行为很恶劣,属于违反了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刘丽补偿死者家属。其实这一判决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并不都是没有过错的,刘芳的先不提,林家父子在送医过程中,肯定存在疏忽。
二审的判决完全打翻了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刘丽的行为与刘芳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一,刘丽作为网约车司机,与林家父子已经签订了搭乘的合同,那么需要负责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但是她并未履行合同上的约定,造成延误刘芳送医时间;其二,刘丽在冲突发生时有拦截林家父子拨打120、拦截邻居送医的行为,同样造成了延误送医的结果。如果刘丽不做出拦截的行为,刘芳就不会被延误病情,有可能会被救治成功。因此,刘丽在本次事件中是存在过错的。
另外,林家父子也负有较大过错,因为他们在发现刘芳病发时,应当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却选择乘坐网约车;在纠纷发生时,他们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和刘丽起了冲突,并打碎了刘丽的车玻璃,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延误了刘芳就医的时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终,法院认为刘丽应承担10%赔偿责任(61359元),剩余的责任由林家父子自负。
这一判决结果也引起了很大争议,不少网约车司机表示担忧:难道接单以后,必须要接送乘客吗?如果遇到了像这起案件的情况,不可以拒载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拒载是违法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其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其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因此,刘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是为什么法院认定刘丽拒载是本次案件的过错之一。
除非出租车司机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选择拒载:乘客携带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携带宠物等容易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客向司机提出违法请求、乘客有违法行为、醉酒者和精神病患未在监护人陪同下上车。另外,如果乘客要求去偏远的地方,或者在夜晚要求去城外,司机可以要求乘客去有关部门登记(比如说去公安机关备案),如果乘客拒绝的,司机可以拒绝搭载。
在这些拒绝搭载的情况中,并未有乘客出现急症的情况。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反而要求司机必须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如果他们需要去医院的话,司机是不得拒绝的。
这类事件其实就像南京彭宇案一样,不过“扶不扶”只是道德问题,“搭载不搭载”却是法律问题,因为司机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他们不像普通路人那样只受到的约束,而是在看到有病患的时候必须为他们提供便捷的交通途径。
这就像警察、军人在非工作期间遇到有违法犯罪事情发生时,必须挺身而出保证群众安全是一样的。每个职业都有其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即便是看上去其貌不扬的司机,也需要在自己的执业范围内尽心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