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骗取银行抵押贷款400万元,房产抵押前已出售,银行竟未知

白容看商业 2024-08-31 14:30:36
在大多数客户经理眼里,房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抵押房产作为抓手,只要按规定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通过对抵押房产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出于房产抵押物过度依赖,有些银行客户经理比较容易忽略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特别是由于履职不到位未能发现抵押房产的风险,如价值、产权问题。吕某作为一名小房产开发商,将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到银行抵押,由于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致使吕某能以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三笔、金额400万元,表面原因是银行客户经理走访抵押物流于形式,实质原因是贷前全过程失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5月17日某房地产公司登记成立,2014年5月17日,吕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在经营该公司过程中,因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能正常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杜某与吕某原系合伙人,后转为一般朋友关系。杜某为公司筹措资金,并征得吕某同意后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业务,甲银行工作人员按贷款流程进行审查,吕某、杜某制作借款的虚假资料后,到甲银行办理贷款事宜。 (一)2013年10月25日,吕某将自己所有的营业房、门面房各一间出售,约定2014年2月10日交房过户。2014年1月28日,吕某为借款找杜某帮忙,为此,杜某提供虚假相关资料,以杜某名义到甲银行壹支行贷款15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半,并将上述已出售房产作为抵押。 (二)2014年3月28日,杜某帮助刘某提供虚假的“劳务承包周转资金”资料,以刘某名义到甲银行壹支行贷款14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以吕某所有的八套住房作抵押,实际上述房产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均已出售,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 (三)2015年1月8日,杜某提供虚假的“某商务宾馆装修”资料,以杜某名义到甲银行贰支行贷款11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以吕某所有的六套房产作抵押,但该六套住房已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出售,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 上述所骗取的贷款共计400万元,均用于吕某的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经营性支出。其中以刘某名义贷款利息由吕某支付;以杜某名义所贷两笔,杜某以月息3分或5分标准转借吕某(注:这也是杜某愿意以其名义为吕某贷款的原因)。由于所提供的抵押物即房产,其在抵押前均已进行了出售,购房人已经入住,致使甲银行抵押权不能实现,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 最终,吕某、杜某均被法院判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房产抵押前已出售,三大违规问题注定银行员工无法知晓 仅从上述三笔贷款抵押物均为吕某以及杜某能够在同一法人银行的两家机构贷款的两个异常情况,基本能判断出甲银行贷款管理以及员工履职存在问题。剖析案件细节,银行员工的三大违规问题注定无法知晓房产抵押前已出售的情况,这些也是上述三笔贷款的两名经办客户经理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因所在。 违规一:忽略贷款用途的调查 经办刘某140万元贷款、杜某150万元贷款的客户经理周某证言显示:“借款用途是杜某与壹支行行长王某商量好了的,我知道借款用途装修款是虚构的,之前杜某给我说过,贷款用于合伙与吕某在河东镇房地产开发工程,因此也没有到装修现场核实其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我没有核实刘某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刘某在壹支行获得140万元贷款后,该笔贷款委托转账支付给了杜某”,由此可知,周某不仅没有核实其经办的两笔贷款的用途,而且还非常清楚上述贷款申请用途是虚假的。 经办杜某110万元贷款的贰支行客户经理宋某证言显示:“杜某贷款用途某商务宾馆装修款,我到某商务宾馆查看时,确实工人在搞装修某商务宾馆,但我没有询问装修工人情况,也没有找杜某要过装修合同,由此可见,杜某虽有核实杜某贷款用途的动作,但完全是流于形式。 掌握客户真实贷款用途是贷款风险防范前提条件,这点对于1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尤为如此,在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忽略贷款用途的调查,不核实贷款用途,或者核实完全流于形式,那几乎不用指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能尽职到位,也基本上丧失了贷款风险防范的主动权。 违规二:为客户伪造贷款资料提供便利 周某证言显示:“杜某提交的申请贷款资料不全,我叫他到老政府(文庙街)对面的打字复印部制作了虚假资料,还协调资料保管员陈某借给杜某一些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叫他去做的虚假贷款申请资料。” 从周某上述证言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客户经理,周某缺少最基本风险合规意识,仅凭他为客户伪造贷款资料提供便利这点,法院就可定他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规三:未对抵押房产使用状况进行调查 客户经理周某供述显示:“当时吕某提供的这些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后,我没有到现场走访核实这个抵押物的产权是否明晰、有无存在产权纠纷,只是和我们当时分社的五个贷审小组去看了一下,就没有具体去查证这个用于抵押的门面房是否有人在使用或居住。”,客户经理宋某证言显示:“我到抵押物现场查看时,房屋没有人入住,就没有走访调查”。 实地走访抵押物抵押房产的使用情况是房产抵押贷款发放的基本动作,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抵押房产,能够直观的看清抵押房产使用情况,有助于判断抵押房产的价值、产权是否清晰及是否存在纠纷,而作为客户经理的周某、宋某仅仅只能说“到过”而已,以这样的履职,他们两位真的很难发现吕某在房产抵押前已经出售。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川13刑终256号《吕某、杜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川1321刑初259号《周某、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结束语 杜某、吕某能够将已出售的房产成功用于抵押骗取银行贷款,表面原因是两名客户经理实地走访抵押物的动作完全流于形式,到过就好,实质原因还是两名银行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全过程失职问题:对同一人为多笔他人贷款提供抵押物缺乏基本风险敏感意识;严重忽略客户真实贷款用途的核实调查;风险合规意识严重缺乏,为客户伪造贷款资料提供便利。 每起银行骗贷案或员工违法放贷案,尽管具体原因有所不同,但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银行贷款办理最基本的规定。正所谓最扎实的风险就是抓好业务源头,广大银行员工要从根本上防范、堵截骗贷案,应该始终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始终怀有应有的风险合规意识,只有如此才能银行信贷岗位上走的更好、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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