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电动车的使用行为,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6月起,多地正式实施了一系列电动车管理新规。
通过严格规范电动车的上牌、上路、充电等环节,旨在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绿色的电动车使用行环境,让大家在享受便捷出行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城市交通管理的温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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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6月1日起,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新修改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禁止性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和法律后果,为执法落实提供制度性保障。
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以下区域停放或充电,包括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等。
6月1日起:《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行6月1日起,《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一是新增法律依据。新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两部上位法的有关内容。
二是厘清各方职责。细化各级各部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乡镇(街道)、村(居)民委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新增充电设施运营方、快递外卖企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是疏堵结合治理。明确可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广场、城市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智能阻车系统,既有住宅小区新更、安装电梯同步配置智能阻车系统。
6月1日起:成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6月1日起,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涉及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换电及其监督管理等全环节,标志着成都市在推动非机动车规范管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城市治理难题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例如,为落实“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6月1日起:宁夏银川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银川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
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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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新规的引导下,
电动车行业能够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城市交通管理能够更加科学、高效,
大家的出行也更加安全、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