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推进方式等,具体落实到金融领域,促进中国特色金融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和保障。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制度
金融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现代金融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必须与国家整体的基本制度、经济制度与发展目标高度契合。金融制度的质量反映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质量越高说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越高。国家治理体系就是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
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服务与保障,必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最本质的核心就是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中国特色金融制度的底层逻辑和本质特征,也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要以是否有利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作为衡量金融制度的基本标准,不能简单照搬他国的金融制度,更不简单对标某个国家的做法。只有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制度,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和保障,这也是中国特色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逻辑起点。当然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也要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规则。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层次、根本性的,且有很高的整体性、协同性要求,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以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模式,走中国式金融发展道路非常重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很多改革措施和要求都与金融相关,同时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金融制度。
因此,必须把深化金融改革与金融治理,金融改革与金融发展结合起来;把中国特色金融制度及其发展模式的目标导向与金融实践中的问题导向结合起来,对现行的金融制度体系,包括各种规则、制度、规定、办法、指引、政策、要求等全面进行梳理。通过对制度体系的全面梳理,厘清边界、找出问题,破立并举、先立后破,从更深、更长远的维度,对需要提升完善的要按新的要求提升完善,需要修改调整的要及时修改调整, 需要创新的则要积极创新,对新要求、新情况要有新举措。对不符合中国国情、不适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或过时的东西则要及时废止。确保各项金融制度在金融体系内协调一致,上下贯通、条块协同,形成合力,提升集成性。此外,还要充分考虑金融制度对其他领域, 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制度的重要影响,也需要协调一致,左右联动,形成整体效应,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此基础上,还要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来完善金融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专业多样的金融产品体系、功能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安全高效的金融运行体系,以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
当然,中国特色金融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提升、不断推进的过程。关键是要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中把准脉搏,始终瞄准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与保障这个目标要求,在推进过程中把握好节奏与力度,尽可能不犯错、少犯错,尤其不要出现大的失误。
尽管前行的路途艰难曲折,但通过不断的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努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中国特色金融发展模式,会使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新时代的金融改革开放推向新境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更大的金融动力,以中国式的金融实践向世界展示我们的优势。
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金融工作必须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来进行,这也是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最大政治。
要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就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从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把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对实体经济的深度支持,把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提高人民福祉、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有的金融活动与金融行为都必须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尽管现阶段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不少压力和挑战,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还需提升, 有些结构性潜能还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束缚,但更多的是机遇和动力。只要我们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能克服困难,解决深层次的发展问题。
金融虽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通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可以促进物质财富的创造。无论是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还是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都离不开金融的服务与支持。只有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才有满足人民根本利益的物质基础,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财富。没有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无法实现。因此,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体现。
同样,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须有高质量的金融作为支撑,健康、稳定、高效的金融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和加速器。没有高质量的金融发展,就很难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反之,经济发展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和反映了金融发展的质量,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与充要条件。
就现阶段来说,金融要服务好实体经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就要把长远的增长后劲与短期稳增长结合起来,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全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的以旧换新政策、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项目建设等,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源头活水”, 让人民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由于经济活动必然涉及资源配置,金融的主要功能就是以金融的方式来集聚与配置资源。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主要表现为不断提高劳动效率、资本效率、土地效率、资源效率、环境效率,不断提升科技进步贡献率, 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而这种效率提升的背后都离不开资源配置的质量与效率,都离不开金融。也就是说, 金融对资源配置的质量与效率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还会直接影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如资源配置的质量低,就会导致失衡而带来公平问题;资源配置失效, 就带来效率问题。这就要通过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与治理,调整和优化金融体系,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来疏通资源集聚与配置的路径,完善资源配置的机制。只有统筹配置好资源,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质量与效率,才能促进金融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由此,关键是要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全面优化金融服务功能,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把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实体经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既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性要求,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基础与条件。因此,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特色金融的基本特征,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内涵的集中表现。金融工作的政治性是人民性的底层逻辑,人民性是政治性的充分表达,没有政治性也就很难有真正的人民性。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普惠金融通过提供平等、便捷的金融服务, 支持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助力实现共同富裕,但金融工作的人民性不等于金融的普惠性,更不是设立个普惠金融部门,做些小微企业客户、长尾客户的业务。金融工作的人民性要比普惠性的层面更高,包含的内容也更广、更深、更丰富。
不断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 “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要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和部署,围绕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即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 以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为核心标志的新质生产力,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形成一批新兴支柱产业,不断增强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这就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调整所有不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规则、制度、政策及要求,促进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要在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的基础上,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金融在动员社会资源中的作用, 把更多的资源通过金融方式配置到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新质生产力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支持,使新质生产力迸发出更强的活力。
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发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基础,也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极为重要的因素,没有科技创新的支撑也就谈不上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已成为拉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基础着力点,也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科技创新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和推广应用两个阶段。在基础研究阶段,从无到有,从孕育到成果能推广应用,不仅过程漫长,需要大量资金、资源的投入,还充满着不确定性,失败的概率很高。科技创新的这种长周期、大投入、高风险特性,决定了投资科技创新不仅要有耐心,还要有承担高风险损失的心理准备,因此必须有金融的支持,金融也必须与其相适应。随着科技创新的日益活跃、技术迭代的速度加快,科技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要加快科技创新发展, 加快科技基础研究,就需要有更多的风险投资,需要有更多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的耐心资本。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约束,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相对还不够完善,风险投资、耐心资本的规模还不能满足科创基础研究的需要,还不能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这不仅需要深化和统筹各相关领域的改革,增强各种规则、制度、政策取向的一致性,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还要深化金融领域的改革,通过金融方式来动员和集聚更多的资源,精准配置到科技创新的基础研究领域,系统性解决“钱多本少”和“耐心资本”不足等问题,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这就要从顶层上来系统谋划,不仅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行业,还要从整体上规划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的配套关系,协调好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与投资市场、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功能特性,使各类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倾斜,更好地服务高科技、硬科技等创新型企业。
在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我国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高效转化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科创成果项目融资、对有意向收购科创成果或科创项目的企业提供并购融资等,且力度、广度、深度也在不断提升,成效瞩目。这不仅有效地促进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快速市场化,对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实现投资价值,提升风险投资市场活力也非常重要。
商业银行的特性决定了其只能承担信贷风险、市场风险,不能承担投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度、方式、运行机制,以及各种工具或技术等也只适合管理信贷风险、市场风险,不具有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条件。当然这也不是说,商业银行对基础研究阶段的科技创新就什么都不能做了,而是要积极探寻与科创基础研发的契合点。既要严格依法合规,守住风险底线,又能深度地介入科技创新,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合作,以信贷与投资、债权与股权相互联动的方式,向科创企业早期和产业链前端延伸,对科技创新最关键、最重要的“0到1阶段”中符合商业银行债权融资要求的一些环节,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与服务,这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密切与风险投资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还可以更多、更早地了解科创企业,为不同阶段的科技初创企业提供适合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
同时,这种合作联动对风险投资机构也非常重要,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联动,不仅可以获取更多低成本的过桥融资、杠杆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尽管没有降低实际承担的投资风险,但可以降低投资的资金成本,增强投资能力,提高资本效率,用同量的资本可以获取更高的收益,还可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激发科创投资市场的活力,更好发挥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实际上,这是把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两种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合作联动,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中高效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支持科技创新。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合作联动必须坚持商业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完善金融机制,把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到科技创新领域,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多更优的金融支持
不断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机遇和挑战并存,必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把握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与金融风险防范之间的动态平衡,尽可能避免各种“黑天鹅”和“灰犀牛”事件的发生,筑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由于市场通常偏好收益而忽略风险,经常会一边倒地追逐高收益,更检验不出交易背后的风险高低。因此,往往是预期收益越高的标的越有市场,进而使市场具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特点,坏产品驱逐好产品,这也是引发金融风险的基础因素。同时,金融交易又都具有跨时空的特性,只要跨时空就会有风险,当市场上的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外溢,严重时还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就是说,只要有金融市场、金融交易, 就会有金融风险,还有可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这种客观性、普遍性,使得防范金融风险“永远在路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和根本性任务。
因此,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治理体系,提升金融治理能力,增强金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构建机制有效、调控有度、主体有活力的金融风险防控体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做好应对各种风险的充分准备。这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金融保障,更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
要以货币政策体系和宏观审慎政策体系为核心, 统筹处理好短期任务与长期目标、稳增长与防风险、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的关系,保持市场通货与币值的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金融环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制度,依法依规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规范各类交易行为,合理引导预期,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尤其要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的外溢共振,重点要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由于金融机构是所有金融功能、金融行为、金融产品、金融资源的承载主体,虽属微观,但其影响则是宏观的,是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的基础,是微观层面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消除风险因素的重点。所以要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切实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发展质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要求,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监管机构要以更大的决心、更严的标准全面从严监管,规范金融秩序,健全金融风险早期预警、处置的硬约束机制,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筑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堤坝。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都要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明确的退出制度;对所有的金融活动、金融行为都要有全覆盖的监管规则;对所有的监管处罚都要触及当事金融机构负责人而不只是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所有的问题都要有具体的穿透监管措施,对风险实质、业务实质、行为实质等都要穿透到底。重点穿透资金流向、会计账表背后的会计实事、入股资金来源以及公司治理、内控制衡、合规管理有效性等,从源头上做好风险防控,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原首席风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