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拒执罪的,将会受到刑法的严惩。
那么,拒不执行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算“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明确:
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
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
1.某钢铁公司在明知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履行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承租的土地和建筑以林某某个人名义出租,将应进入公司账号的租金以林某某名义收取或转入其他指定账号,长期收取转租收益,但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交出上述租金收益的情况下仍不执行,有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在获得转租收益期间,本案涉案民事案件曾中止执行,该公司在中止执行前、中止执行期间以及恢复执行后均没有改变转租土地方式、租金数额和收取方式,认定其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下转移财产,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执行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现某钢铁公司获得转租收益线索后,未对该线索进行详细核查,未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查控措施,也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仅于2015年4月21日向某钢铁公司、林某某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4月27日前退出自2010年4月以来的租金收益,该《通知书》未明确本案执行标的的总额、已执行到位数额、还需执行的数额以及要求交纳的具体金额,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充分,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难以配合和协助执行,据此认定某钢铁公司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据不足。
综上,某钢铁公司虽实施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行为严重妨害司法,达到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由此可知,如果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充分,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难以配合和协助执行,债务人因此没有交付法律文书或指定交付的财物, 不能认定为拒执罪。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