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济南坍塌事故该不该让实习生“背锅”
据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显示: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友热议。
01.事故处理
《调查报告》显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有两人,其中一人为路某英,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人则为王某璞,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队伍负责人王某法,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产生巨大争议的主要是对实习生王某璞的刑事处罚,很多网友认为有“背锅”之嫌。
02.还原事故发生前后关键时间点
《调查报告》透露,2023年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组织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安全总监孙某一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路某英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张某在巡查中发现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中存在的沟槽支护施工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等问题,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组织人员整改,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为此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四工区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某璞签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暂停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支护,建立安全支护体系,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前不得私自施工。
2023年12月29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超、生产经理耿某、安全总监孙某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某签字后安排王某璞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某英根据王某法安排,组织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开始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某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03.对质量员(实习生)王某璞的刑事处罚是否合理
首先《调查报告》显示的安全隐患问题,应该已经很严重,而且是浅显易明,这里暴露出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让人不得不怀疑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有问题。
从《调查报告》披露的进程来看,12月28日安全检查就已经发现重大险情,然后经过繁琐的流程,直到12月30日,仍然没有将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方手中。这也暴露出监理部门行事僵化,人浮于事。
对于这次安全事故,实习生王某璞肯定是有责任的,问题是早在12月28日就发现的重大的安全隐患,为什么直到12月29日晚上才将停工通知让王某璞交给施工方?当时有没有交代实习生当晚务必交给施工方?如果晚上找不到负责人怎么办?对于这么重大的安全隐患,有没有负责人督促以及事后检查?显然都没有!
实习生的身份决定他们在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时,处于辅助、配合甚至被支配的地位。实习生是来学习的,他的身份低于正式工。他对办事的流程、安全的重要性这些,可能都还不甚了解,需要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如果是特别重要的事情,不应该交给他独立完成,至少不应该没有人督促及事后监督。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网友们认为对实习生追究刑责是找实习生“背锅”,并不过分。
当然,对于实习生来说,也应以这次安全事故引以为训,工作无小事,实习生切莫认为自己身份特殊,可以免责免罪。在实习岗位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熟悉法律法规,保持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