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两会对于负债人群体的提案,真的关乎全部负债人,负债人提案大家都可以期待一下,如果真的实现了
那就不真的就没有小催 什么事了,就不存在非法催收,那些坑蒙拐骗的法务也得失业了
一:关于诚而不幸的负债人
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提交的,《关于实施“信用修复,策略以恢复民营经济人士创业自由的建议》的提案。
当前失信被执行人的判定标准:
太过于简单粗暴,不做调查,一律执行。惰——症一刀切,
债权方只要向法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法院就一律执行(惰)可不区分。
有能力不执行与无能力执行不了都等于老赖,没有区分
多少创业与企业,一次跌倒永不翻身,大部分消费者工作困难,最终直接摆烂
洪明基直接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举证入列”和“核查出列”制度,即:
对“未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到期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定要区别对待,而非闭着眼睛的选择直接,一刀切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具体建议如下:
1,是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而现在是法院根本就不要证据,直接纳入。
2,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除非证明法定代表人存在故意不履行债务或有阻止企业履行债务的行为之外,否则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3,是为哪些他人提供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人的,若担保人已用全部财产偿还部分债务,不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4,是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因银行违规放贷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梳理筛查,严格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列入条件
对于不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采取“信用修复”措施,让那些对社会有贡献且有愿望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创业人员”,成为创业自由人,从而保护和激发民营经济的应有活力。
二关于老赖
全国政协委员、刘建国:建议在拒执罪中设立共同犯罪的注意规定
小编认识很多负债人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遇到老赖资金周转不开导致自己失信
一是区分老赖,二那就是解决老赖这个矛盾点
刘建国委员建议,在拒执罪中增加:
“明知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仍向其提供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增加这份注意规定,可以从法律规范层面提升公众对拒执罪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意识。
三:关于负债人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福耀集团副董事长曹晖
曹晖称,应在失信人员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等方面大胆创新、因时制宜、化堵为疏,切实发挥执法部门、行政机构在化解债务纠纷方面的主动效能。
曹晖提出三点建议:
一:保障失信人员基本出行自由,优化“限高”措施。
二:进一步优化细化失信人员审核机制,审慎认定。
三:进一步发挥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会社团居间调解作用,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