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将过期药品摆放在货架上,监管人员如何界定(销售劣药)及怎么处罚,一直是广大药店人士关心的话题。
摆放过期药被罚1万元,药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近期,根据食药法苑消息,安徽省宣城市的某大药房,因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过期药品,被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监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虽然该药房尚未实际销售这些过期药品,但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大药房对此表示不服,认为仅摆放并未销售,不应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均维持了区市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药店将过期药品摆放于货架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销售行为在本质上是商品流通领域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核心在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及相应价款的获取。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所有权从离开生产线的那一刻起即开始转移,正式进入商品流通环节。
因此,药品的销售行为不应被简化为一个瞬时的动作,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药店将过期药品摆放于货架上,即为药品提供了流通渠道,使得消费者有可能接触到这些药品,从而构成销售行为。
即使药品未实际卖出,依然构成“药品流通中的环节”
这一案件不仅是对该大药房的处罚,更是对所有药品经营者的一次警示。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药店将过期药品摆放于货架上,即使未实际销售,也构成了药品流通的一个环节,因此可以被认定为销售劣药的行为。这一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看,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药品经营者作为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其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因此,法律对药品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可靠。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药店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定期检查库存:药店应定期对货架上的药品进行检查,确保所有药品均在有效期内。对于过期药品,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2.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药店应制定完善的药品管理流程,包括药品的接收、存储、销售和过期药品的处理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一批药品的流通都可追溯、可控制。
3.加强员工培训:药店员工应接受定期的药品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对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识别和管理过期药品的能力。
4.引入技术手段辅助管理:药店可利用电子标签、条形码扫描等技术手段,实现药品的信息化管理,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5.制定应急预案:药店应制定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过期药品或其他药品安全问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
药店有证据表明“无意销售假劣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需要一提的是,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出台后,药店经理人多次报道,不少药店因摆放、销售几元、十几元的过期药品,被认定为为“销售劣药”,并面临“最低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
再到后来,不少地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店假劣药销售”的动机情况、社会危害情况,出台了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等规定。违法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不用处罚,以及考量后果危害程度,以一定比例减轻处罚。
梳理发现,近几年报道的药店“销售劣药”案例面临的处罚金额,从10万起降低至数万元、数千元不等。
2021年12月,河北衡水市饶阳县发布通告表示,某药店涉嫌销售劣药,但因履行法定责任,且有证据证明其“无意销售劣药”,最终监管部门免掉其10万元罚款。据了解,该药店曾进货10盒某品牌冠心静胶囊(经检查,该药品不符合规定)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5元。以下是相关证据:
2021年9月,上海市药监局、商务委、医保局、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发生以下3种违法违规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