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江西乐安县人民法院要开庭审理一起精神病伤人致死案。
我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23年9月7日晚,王先生带着自己7岁的女儿在广场上滑旱冰。
本来一切都很正常,但一个陌生男子忽然拿着菜刀跑过去把小女孩儿摁倒,然后,在不到30秒的时间里,对准小女孩儿的脊椎狂砍了十几刀。
小女孩儿瞬间倒在了血泊之中,随后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小女孩儿和杀人者之间没有任何矛盾,也根本就不认识,但一个7岁的小女孩儿就这样被人用刀砍死在了父亲面前。
事后,杨某某家人说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分别于2019年3月和6月两次入院,在2023年5月,在他自己和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出院,然后,杨某某还出去打工,但期间他并没有完全按照医嘱吃药。
杨某某自己说,在杀害小女孩儿时,自己“头脑不清醒”,“看见谁都想杀”。
现在的情况是,如果杨某某最终经过法定程序还是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有可能对杀害小女孩儿,不负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此刻,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我们期待法律还给小女孩儿和她的爸爸妈妈一个正义。
但精神病伤人、杀人案件一直都有,每次出事都会引发社会关注,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出很好的办法解决。
到底该怎么办呢?
1954年胡志明访问西安时,一名精神病人冲进了车队,事后,周总理亲自批示,要建立专门场所收治此类精神病人。
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精神病管治院或管治所。这些管制所的主要作用,就是强制收治所谓的“武疯子”。
1987年,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提出将所有承担强制医疗任务的精神病院,统称为“安康医院”。
1988年1月,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地抓紧建立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
1997年,刑法还第一次引进了“强制医疗”的概念,规定被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实行强制医疗”。
而这一做法,实际上也符合国际惯例——有病,就得治!
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这个“强制医疗”制度出现了问题,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
在此背景下,2013年《精神卫生法》出台,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的“自愿住院原则”。随后“两高”和公安部的有关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也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医疗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时代。
但关于精神病管理的问题依旧存在。在各方呼吁下,2016年6月8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8年时间过去了,到目前为止,我们依旧并没有没有下文。
或许是因为,如何管理精神病人,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复杂的社会问题。
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案件还不断发生。
2017年,温州一个7岁小女孩儿在厕所门口等妈妈,结果被一个陌生男子连刺3刀!
男子被鉴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2024年5月23日,一个精神病人持刀砍人,导致8死1伤,其中包括他的母亲。
这样带来的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试想一下,如果你居住的小区里,有一个精神病患者整天晃悠,你会不会安心生活?你会不会带着孩子悠然自得?
当然不会。
但问题是,在他们拔出刀砍人之前,你怎么能分辨哪些人是疯子?毕竟,他们看起来也是人模人样,有时候甚至还和蔼可亲。
之前有朋友说过一些建议,在没有更好办法前,听起来还算是不错的主意。
他说,要想应对这些精神病人上人,最好的办法不是事后追责,是事先预防。
像这种有可能伤人的武疯子,要通过适当渠道公开他的情况。比如他要去工作,就要让雇主知道他有这个问题。如果他生活在小区,就得让小区的管理者知道,提前做好防范。
别扯什么隐私权,在保护他(她)的隐私权和保护别人的生命健康权问题上,本质就是面子和命,究竟哪个更重要的问题。
难道,别人的命,还不如一个疯子的面子更重要?
再有,就是这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他们要切实负起责任。
就这个砍杀小女孩儿的案件来看,他之所以能出来,就是他和家属都强烈要求出院。之所以出事儿,大概率就是因为他私自停药,而家属也疏于监管。
虽然追责不是主要目的,但出了事儿,难道不应该从严从重处罚他们?
最后,听说现在国外有个趋势:
精神病人犯罪,与正常人一样接受判刑。
不知道这个趋势是不是真的。
但感觉,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