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架空层归谁?法院给业主们支了个硬气的腰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6-09 10:00:37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就搞掂了一件闹心事儿,让咱们业主们心里舒坦多了。

得从那啥时候说起呢,零几年吧,开发商在整个武汉某小区盖楼,把楼底下的地方划归成“底层架空绿化”,然后还把这地方整了些健身器材,算是咱们日常锻炼身体的去处。

可是好景不长啊,到了2010年,物业公司突然把这些健身设施搬到别处去了,还把这地方改成了办公室,自个儿用上了。

到了2022年6月份,物业公司的服务期快结束啦,这时候小区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也成立起来了。他们就开始跟开发商、物业公司商量这架空层到底归谁管,怎么用。

业主委员会觉得嘛,这架空层应该是咱们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霸占了这么多年,没个说法,就让他们赶紧搬走,恢复原样。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说了,《业主临时公约》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都白纸黑字写着架空层是开发商的,而且这地方也没办产权证,所以不属于业主的,他们也没侵犯咱们的权益,不想搬。

于是乎,业主委员会就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硚口法院,要求他们停止占用,乖乖地搬出去,还要赔偿咱们的损失。

法院一看,这事儿挺棘手的,因为这架空层虽然被封起来当办公室用了,但是它本身还是个架空层,不是单独的房子,跟小区里的路啊、草地啊那些公共设施是一样的。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这架空层应该是咱们全体业主共有的。

虽然咱们跟开发商签的那啥《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上都有写明,但这俩都是格式合同,关于架空层的约定也是格式条款。

这种格式条款限制了咱们对架空层,也就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主要权利,也限制了咱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以这条款是无效的。

所以呢,法院就依法判决这架空层是咱们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擅自把这儿改成办公室,霸占了这么久,侵犯了咱们的权益,必须得搬出去,还要赔偿咱们的损失。

明确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这可是保护咱们合法权益的大前提和基础哦。《民法典》专门有一章讲了“业主的权利和范围”,对保护咱们的权利可重要了。

对于咱们全体业主共有的架空层,这地方咋用,得咱们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说了算,其他人可不能随便处置。

还有啊,作为消费者,咱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得好好看看条款,特别是那些对咱们不利的条款。要是对条款有疑问,就得找合同另一方问清楚,尽量弄明白合同内容,再慎重考虑要不要签字。

要是真出了啥争议,咱们还能通过仲裁或者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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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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